上周四,一位校友拿着材料到律所找我,称曾参与某金融公司的投资,但公司没运行半年就关门了,现在想拿回当初的投资款,问我有没有办法。然后他拿出了某基金公司开具的收到投资款的收据,以及,某金融公司出具的股权凭证,还有一份股东会决议。
看到这个,笔者只好告诉他,要拿回投资款程序非常复杂,远非一个诉讼能解决,且还有前提:公司的董高监等高管或公司的大股东有违反《公司法》的行为,否则,这笔投资款很难追回。
而对于在电话或微信里咨询的,类似下图这样的,作为律师确实无法直接回答的:
还有这样的:
原因在于:虽然《公司法》对股东的定义非常明确,但生活并不会按法条来演绎,实务中的情况千差万别,你理解的“股东”有时候真的不是法律上的“股东”。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没有争议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通常同时具备以下几点:
1、取得股权的方式合法;
2、名字在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记载;
3、公司有出具《出资证明书》;
4、在工商部门有登记;
5、由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行使股东权利。
但如前所述,实际生活中各种情况都有。这就需要结合个案综合考虑,包括出资情况、公司章程、工商登记以及是否实际行使股东权利等。这些因素通常被分为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实质要件包括实际出资和行使股东权利,形式要件包括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等的记载。下面我们就从这两方面分析:
可以说,这是一种最理想的情况。同时具备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的,认定股东资格基本没有争议。但除了部分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始股东,实务中大多数争议都因欠缺一部分要件而引发。
二、欠缺实质要件,或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发生冲突
当欠缺实质要件或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发生冲突时,一般以形式要件为基础来认定。这是因为:
1、有限责任公司为人合性公司,当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工商登记有记载时,通常认为其股东资格获得了其它股东的认可。
2、公司内部的记载也好,工商登记也罢,都是为了保持公司内部法律关系的稳定。
3、公司章程特别是工商登记的记载,对外部起到公示的作用,就是为了保护第三人如债权人的利益。如果否定其公司章程或工商登记的记载,不利于4fre2市场交易。
但需要明确的两点是,一是形式要件优于实质要件并非绝对;二是形式要件的多样性也需要结合具体情况来认定。
三、欠缺形式要件
因我国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采取登记主义,故在司法实务中,对于欠缺形式要件的股东资格确认案件,司法机关一般审查严格。如果仅有出资并不当然认定为公司股东,但如果其同时提供行使股东权利的证据如股东会决议,一般也能确认其资格。
如本文再三强调的,实际生活中的案件多种多样,比如实质要件之间有冲突,形式要件之间相互冲突等,不一而足,远非以上三类情形能概况。因此,当您遇到此类困惑时,建议当面咨询您的律师,并尽可能地提供材料。这也是笔者如此建议图一咨询者的原因。而图二以及笔者的校友所遇到的问题,笔者是在分析了各种情况后,其被认定为股东资格的可能性非常大,因此其救济途径需要在《公司法》框架下解决,需遵循《公司法》的众多程序性规定才能提起诉讼,而这,很可能引发连环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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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处理两宗因股东之间发生纠纷而导致公司僵局的案件。虽然股东内讧原因有不同,解决方案不同。但当初对法律风险的重视程度也直接影响着今天解决方案的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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