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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明明只是普通的销售,怎么就成“诈骗犯”了呢?

发布时间:2017-09-29 16:46:08

阅读量:229

  今天上午和同事前往某看守所会见了一名涉嫌诈骗的犯罪嫌疑人。在会见前,只知道其涉嫌通过开具股票账户等骗取受害人的钱财,具体情形并不太了解。等到会见完毕后,才深深为其感到可惜。20岁出头的小伙子,只因找工作不慎,误入涉嫌诈骗的公司,以为是普通的网络销售,谁曾想如今却深陷囹圄。会见快结束时,一直表现镇定的男孩哭了,我和同事也跟着难受,却也只能安慰他:现在还年轻,人生路还长,以后还有很多可能。通过层层关卡出了看守所,看到外面阳光灿烂、微风和煦,想起去年办的一件类似的案件,不由得感慨万千。

  很多人疑惑:明明是公司在做违法犯罪的事,我只是个普通的员工,就是正常的工作,怎么会犯罪了呢?对此,我们先从单位犯罪说起: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如果单位犯罪的,一般是处罚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这也是实务中大多数公司犯罪只抓“直接领导”的原因。比如“快播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决深圳快播公司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罚金1000万元;王欣、张克东等高管分别被判刑和处罚金。这类型的案件一般公司成立在前,违法犯罪在后,且公司的主要业务并非犯罪行为,犯罪行为只是公司日常经营过程中的一个或数个行为。例如前面说的快播公司传播淫秽物品牟利行为,以及很多公司都会涉及的与税务或发票有关的犯罪行为。如果是涉税类案件,一般只追究公司老板(参与决策者)、财务负责人以及实际从事了该犯罪行为的财务人员的刑事责任。

  但是如果成立公司就是为了犯罪或成立公司后主要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的,结果则不一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这类看起来好像也是单位犯罪,但事实上其从始至终都是不务正业,目的就是为了骗钱,比如近两年高发的非法集资类案件。很多P2P平台自成立之前就没打算从事正规经营,而只是想圈钱而已,著名的e租宝即是如此。这类型案件不存在单位犯罪,因为公司根本没有正规业务,只是打着公司的幌子,行违法犯罪行为之实。针对这类型的案件,除了组织策划的领导们,公司的其他员工要看他们是否知道所谓的业务根本就违法。

  有人会说:那要是我我肯定就说不知道啦。但是你们要清楚,警察叔叔可没这么好糊弄,法律上的“知道或应该知道”跟你认为的“知道”可不是一回事儿。具体怎么判断,本文就不涉及啦——你就想想晚上经过天桥等地方,有人说最新的水果机500卖给你时,你除了心动,还想了些什么?

  比如有的销售人员明明知道公司的业务是骗钱的,公司根本没有真实的给客户操作理财,网络平台都是假的;还有P2P平台上的项目都是自己编造的,销售人员还不断地向受害者推介销售,这可能就要承担刑事责任了。所以当你发现公司业务不对劲的时候,千万不要有反正公司是老板的与我无关的想法。

  现在的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商业模式创新眼花瞭乱,各种听得懂听不懂的名词充斥着人们的耳朵。但不管是投资还是找工作,请一定要擦亮眼睛了。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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