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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悲催的乌龙指,你的救星来了!

发布时间:2017-09-29 16:45:36

阅读量:230

  说起乌龙指,大家比较熟悉的是8.16光大证券事件,而昨天一篇《乌龙指|史上最悲催新三板投资者诞生了!》的文章又刷屏朋友圈了(没有看过这篇文章的自行搜索哈)。大家在调侃这个花390多万买入2000股市场价不到4万的宁波水表股份的最悲催投资者的同时,有没有幻想自己是其中的那两名“幸运儿”呢?

  虽然有文章置疑本次天价交易是否是利益输送,但以一般人的智商来看,要利益输送也不会选择如此明目张胆博人眼球的方式,我们姑且相信这就是一次如假包换的乌龙指事件吧。

  如果确定是乌龙指,那这两名幸运儿从天而降的390万巨额收入真的能落袋为安吗?这个史上最悲催的新三板投资者的悲伤会逆流成河吗?大家可能会说,一个愿打,一个愿挨,谁叫你少点一个小数点呢?愿赌服输啊。

  那,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我们先看看《证券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二十条 按照依法制定的交易规则进行的交易,不得改变其交易结果。对交易中违规交易者应负的民事责任不得免除;在违规交易中所获利益,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从这个规定来看,在本次交易没有违规情形时,这两位幸运儿似乎可以放心了。但,真的如此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四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十九条 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我国《合同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宁波水表事件中,买方和卖方虽然没见过面,也没有任何的书面文件,但从法律上讲,双方在成交的那一刻已经就买卖宁波水表股份事宜达成了“合意”并实际履行完毕。即双方已就宁波水表股份事宜缔结并履行了买卖(转让)的法律关系。

  但,民事法律关系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概念是“意思表示真实”,当事人不能对行为有重大误解或行为实施后导致明显不公平的结果。具体到本文中来说,就是买卖双方以1970元/股的价格转让1000股(两个卖方各出售了1000股)宁波水表事宜必须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不是所谓的“你要能……我就喊你爹/白送你一套房子”等类似的玩笑,以及因对交易中的某些关键信息不了解或认识错误而做出的交易决定。

  宁波水表事件中卖方的意思表示真实应该没有问题(谁会觉得卖低了或者觉得还能卖出更高价呢?)。但买方的意思表示真实与否似乎也一目了然,我想,只要是个正常人都不会作出如此决定吧?当然,钱多到几百万随便给不在乎的土豪,以及某些文章猜测的“利益输送说”不在此考虑之列。

  说到这里,想必大家得出结论了:即使买方在本次操作中没有重大误解,但也因其操作失误而导致交易显失公平且以1970元/股的价格买进2000股宁波水表不是买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买方也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撤销本次交易。撤销的后果就是双方因该交易取得的财产相互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六十一条 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然,考虑到本次事件在已在媒体中公开,并且是非曲直比较明显,双方可能在证券机构的介入下直接调解解决,而不必大费周章对簿公堂了。

  原来,怪只怪我们国家不只有《证券法》啊(此句纯属玩笑,非笔者真实意思表示^_^)。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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