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创业潮的兴起和“无股权不富”思想的传播,股权类纠纷也日益增多。获得股权,除了原始投资入股外,另一种常见的方式就是股权转让了。今天我们就来说说股权转让有哪些坑,以及如何避免掉坑里。
坑一、原股东未足额出资
自从2014年新修订的《公司法》对公司的注册资本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大量新注册的企业都不再实缴注册资本。在受让认缴制公司的股份时,如果没有事先了解,对受让人来说至少有以下两个风险:
1、股权转让价格过高;
2、后续要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
化解招式:在前期要求转让方提供目标公司注册资本的缴纳文件,并要求转让方在转让协议中作出承诺或保证。
坑二、受让前未对公司资产、负债等作清理
如果在转让前未对目标公司的资产和(潜在的)负债作评估清理,除了转让价格可能过高或过低(一般不太可能出现转让价格低于股份对应的资产的实际价值的情况)外,还有一个最大的风险是转让方隐瞒目标公司的负债及潜在负债情况。从而导致受让方接手目标公司股权后,目标公司因被追索大额债务而净资产降低,甚至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难以为继。实务中,笔者经办的此类案件和解答的此类咨询也不少。
化解招式:在转让前要求查看公司的财务报表,对公司的资产和负债包括可能发生的负债进行清理,相应的清理结果应作为转让协议附件;并要求转让方对此作出承诺和保证。
坑三、未对股权工商变更作约定
因我国对公司设立采取登记主义,工商登记的股东名册对外具有公示效力,即对第三人而言,工商登记的股东即是公司股东。如双方在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时未对股权工商变更作约定极易引发以下风险:
1、如果转让方不予配合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受让方虽可通过诉讼途径要求转让方履行后合同义务,但在没有约定违约责任的情况下,受让方较难对自己的损失进行举证。
2、如不及时进行工商变更,一旦转让方有负债被起诉,则受让方的股权极有可能被查封,因为人民法院在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进行强制执行时,一般是以公司的工商档案作为依据确定被执行人在公司中的股东地位及股权份额。如发生此类情况,法律救济途径较复杂,且会花费不菲的救济成本。
化解招式:在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股权变更登记的时间、转让方的配合义务,以及相应的违约责任。
从我们接触的案例来看,以上三点是股权转让中较常见但当事人非常容易忽视的问题。事实上,在股权转让纠纷中,远不止本文分析的三个纠纷点。笔者建议大家在较大金额的交易中,一定要提前咨询律师并请律师对法律文本进行把关,可以的话前期应做好尽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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