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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法院不帮我?”——法院见闻录

发布时间:2017-09-29 16:29:28

阅读量:231

  上周五,在宝安法院排队等待立案期间,立案大厅传来一阵争执声。

  “为什么你们不帮我?你们不是人民法院吗?”循着声音看过去,在立案庭某个窗口,有个四五十岁的大姐正和工作人员理论,“他就住××小区××栋,我认识他,我带你们去找他。”看得出,大姐情绪很激动。

  工作人员耐心解释:“您好,起诉要提供对方确切的身份信息,没有身份信息我们没办法立案……”

  大姐:“我怎么能弄到他们的身份信息?这是×××亲笔写的借条……你们怎么就不认呢?他就住在××小区,你们去找他啊,你们去查啊。”

  工作人员:“这……是这样的,立案阶段我们不审查证据的真假,如果可以建议您找个律师咨询下……”

  大姐:“你们为什么不帮我?你们怎么就看着这些坏人骗我的钱?”

  ……

  我事情办完,大姐还在那不依不饶,看得出工作人员很是无可奈何。这样的情形在法院可以说是屡见不鲜,每次我都是既同情工作人员(跟大姐这样的人讲立案要求,简直就是秀才遇到兵啊,如何说得清?)又对当事人心生怜悯:事前没有问专业人员的意见倒也能理解,可现在都出现矛盾了不是找律师却是来法院闹,解决不了问题啊。

  那,真的是法院不帮大姐吗?我们且从法院的职能地位和立案要求来说说究竟孰是敦非。

  根据我国《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其主要职责是审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并且通过审判活动,惩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民事纠纷和行政纠纷。根据这一职能要求,法院对争议双方保持中立地位,其只是根据法律规定依法做出判决而已。通俗点说就是法律支持谁法官就支持谁。因此,不存在法院“帮”谁的问题。

  我们再来看下法律对立案又是怎么规定的呢?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立案登记制,立案时不再对实体问题进行审查,但形式上的要求还是得符合。该规定还对不符合立案要求如何处理的问题也进行了明晰,这就是《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七条,第七条的内容是: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人民法院决定是否立案的期间,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没有补正的,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坚持起诉、自诉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因此,大姐真的是误会立案庭的工作人员了,不是他们不帮您,而是这不属于法院的职责范围。如果您没有提供被告的任何身份信息,他们确实无法立案审理。

  写到这里,忽然想起近日在朋友圈刷屏的聂树斌案,不知道大家有没有注意到一个细节:2005年聂母向法院申请复查和再审,法院以其没有判决书为由未予受理,而在聂案判决时确实没有规定要给被告家属判决书,为此聂母奔走了两年而不得,直到两年后其代理律师从被害人家属那里拿到了判决书才算解决了这个形式上的问题。可见形式上要求的重要性。

  长期以来,我国在司法方面一直重实体轻程序,但随着法治的进步,程序和实体并重已是共识,甚至有观点认为程序正义比实体正义更为重要。故不管您在案件事实方面有没有理,一定记得要满足法律对立案的要求才可以启动诉讼程序。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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