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白银7月18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1988年至2002年,甘肃白银市和内蒙古包头市接连发生11起强奸残害女性系列杀人案,11名被害女性中还包括一名未成年人。2016年,也就是距离首次作案28年后,52岁的犯罪嫌疑人高承勇在白银市工业学校的一个小卖部被警方抓获。
7月17日,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称白银“8·05”连环杀人案犯罪嫌疑人高承勇涉嫌故意杀人、强奸、抢劫、侮辱尸体一案于今日上午在白银市白银区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
”
为什么不公开审理?
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赵永奇解释了对被告人提起公诉所涉及的四宗罪,“甘肃省白银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高承勇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侮辱尸体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收到起诉书和案卷、证据后,就本案进行了程序性审查,符合受理条件,于2017年5月2日依法受理了本案。”
开庭之前,白银市中院邀请了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刑侦、技术、公诉等相关人员,就本案事实证据等方面情况进行沟通协调,形成了补查证据意见,查缺补漏,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因为这起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多,案情也很复杂,案件最后决定采取不公开审理的方式进行。该案主审法官滕文祥对为什么不进行公开审理做了具体解释,“这个案子的案情经过我们初步审查,从甘肃省白银市检察院的起诉书供述中,被告人高承勇实施了11起犯罪事实,一方面涉及个人隐私的占到大量事实。另外就是这个案件如果详细情节泄漏出去,造成社会负面影响和损害程度与同类其他案件大有不同。大家都知道本案的被告人作案手段及其残忍,强奸侮辱尸体的情节也极其恶劣。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我们决定全案不公开审理,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
关于是否会当庭宣判的问题,因这起案件影响特别重大,犯罪手段残忍,性质也很恶劣,被告人高承勇有可能被判处重刑。按照司法程序,案件审理结束后除了合议庭要进行合议外,还要上法院审委会讨论,之后再作出公开判决,因此案件可能不会当庭宣判。昨天在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上透露的信息也显示,审理时间预计会持续两天或者两天半左右。
为了充分保障被告人高承勇行使诉讼权利,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为其指派了援助律师,也已依照法律规定查阅、摘抄了卷宗,并依法送达了检察院起诉书副本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状,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依法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目前,在刑事案件的同时,11名被害者的家属也提出了附带的民事赔偿的一些诉讼请求。
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以下两点知识,让你真正理解什么是“不公开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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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公开审理是公开审判制度的例外
众所周知,我国实行公开审判制度,“审”要公开,“判”也要公开,包括公开开庭、公开举证质证、公开宣判。所有案件原则上都实行公开审判,但总有例外,这个例外就是“不公开审理”。
啥叫“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主要包括两方面意思,一方面是任何人不得旁听;另一方面是不向新闻媒体披露案件审理情况,说白了就是,案件的有些信息,不适合让吃瓜群众知道,否则会造成不利影响。
公开审判是原则,不公开审理是例外,所以,不公开审理必须有法定理由,而且法院应该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方圆菌查了一下,各诉讼法中关于“不公开审理”的规定如下:
《刑事诉讼法》第18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第274条规定,“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民事诉讼法》第13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更明确地总结了“不公开审理”的6种情形,即“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经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离婚案件;法律另有规定的其他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特别要提的是,违反公开审判制度,应当公开审理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根据相关诉讼法的规定,二审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对照一下“白银案”不公开审理的“理由”就会发现,“涉及隐私”确实不错,根据1982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应慎重处理被害人出庭问题的通知》,强奸妇女和奸淫幼女(现在已无该罪名)案件,属于个人隐私的案件……实行不公开审理;但“手段残忍”并不是不公开审理的法定理由,是一种综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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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段残忍的案件,以往是公开还是不公开?
举几个例子证明,并不是“手段残忍”,案件就能不公开审理的。
2004年2月,云南大学生化学院学生马加爵曾在宿舍用石工锤残忍杀害4名同学,并藏尸宿舍中,其中甚至有两人与他并无嫌隙,只是凑巧出现在现场,就被无辜杀害。手段够不够残忍?2004年4月,云南省昆明市中级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2010年10月,西安音乐学院学生药家鑫将路人张妙撞倒后,连刺数刀将其杀死。手段够不够残忍?2011年3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2014年5月,在山东省招远市一家麦当劳餐厅中,信奉“全能神教”的张帆一家人将素未谋面、不愿留联系方式给他们的吴某用拖把猛击、殴打致死。手段够不够残忍?2014年8月,山东省烟台市中级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白银案”不公开审理,那我们如何知悉案件办理情况?虽然案件因为“涉及隐私”而不公开审理,但不公开审理不代表公众无法了解到应该了解的案件信息。
首先,根据公开审判制度的要求,所有案件,无论公不公开审理,都将公开宣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的所有案件应当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宣告判决,应当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认定,并在此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在公开宣判环节,公众可以获得案件的相关信息。
其次,不公开审理只限于对庭审活动不公开。也就是说,如果庭审活动已经结束了,比如“白银案”已经审完了,法院公开宣判了,那新闻记者也可以在取得高承勇同意的情况下对其进行采访,并不违背不公开审理的程序。当然,对于采访中获得的涉及个人隐私的内容,基于新闻媒体的职业道德,也是不应披露的。
公开审判制度是当代司法制度中的闪光点,公开审判能使广大群众了解案件审理活动,对审理活动进行监督,进而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不公开审理呢?本质上是一种例外,是为了保护某种特殊法益而产生的。
来源:央广网、微信公众号方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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