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绕路上班发生事故,算不算工伤?一男子上班途中绕开平日行走路线,选择尚未开通的道路行走,不幸遭遇车祸身亡,经人社局认定系工伤。对此,该男子所在单位表示不服,认为事发当日该男子是绕路上班不算工伤,故起诉要求撤销人社局工伤认定。昨日,记者获悉,本案经法院审理后维持了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涉案单位不服提起上诉,中院二审后维持原判。
曹某是一家化工公司的锅炉工,租住在一小区,单位所在地位于某镇。
2011年10月25日凌晨6:50,曹某骑电动自行车上班途中,途经大道路口时,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事后,交警认定该事故中曹某无责任。2012年7月,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曹某死亡为工伤。
曹某所在单位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其认为曹某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并不是在他通常的上班路线上,也非合理路线。
对此,人社局回应,曹某情形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放心保)条例》关于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
案例分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只要职工为上下班而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径之中,都属于“上下班途中”,至于该路径是否最近、是否完全开通,不影响对“上下班途中”的认定,故维持工伤认定。曹某所在单位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广州中院二审认为,曹某发生涉案交通事故地点位于其暂住地和单位住所地之间,属于曹某上班的合理路线内,时间亦属曹某上班的合理时间内,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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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婚前感情基础牢固,婚后夫妻感情浓厚,被答辩人在起诉书所述离婚的事实与理由错误,答辩人不同意与被答辩人离婚。
被告人XXX,男,1960年X月X日出生于山东省宁阳县,汉族,农民住宁阳县XX镇,应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与2012年10月被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宁阳县看守所。
基本案情江西建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建亨公司)承建“建亨·上东城”项目工程后,将木工工程承包给自然人熊传银和吴吉和,熊传银又将该工程交给龚永龙等十人组成的木工班组施工。2015年11月22日龚永龙在工地1#楼11楼做工时,不慎从架子上摔下受伤骨折。 2015年12月31日,龚永龙向上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局于2016年1月28日作出认定龚永龙受伤为工伤的决定。建亨公司认为龚永龙与其不存在劳动关系,不服工伤认定决定而提起诉讼。裁判结果 上饶市信州区
随着经济的发展,出外务工的人员流动性进一步加大,所从事的行业也出现多样性,劳务人员的紧缺的现实状况迫使部分劳动者开始尝试全新的劳动行业,比如内地务工人员从事海上捕捞作业。
山东泰宁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的委托,指派律师殷建征担任被告人###诈骗一案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律师查阅全部案件材料,并就指控的事实同被告人多次沟通、确认,经过今天法庭调查,现根据事实和相关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