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海上失踪事故如何处理
随着经济的发展,出外务工的人员流动性进一步加大,所从事的行业也出现多样性,劳务人员的紧缺的现实状况迫使部分劳动者开始尝试全新的劳动行业,比如内地务工人员从事海上捕捞作业。
由于对工作环境的不适应,这样那样的事故时常发生,最主要的是海上捕捞人员失踪事故,该事故如何处理。由于海上通信受到一定的限制,当家属接到海上失踪人员失踪的信息时,往往已经超过最佳的营救时间,人们常说“能上山、莫下海”,说的就是海上作业的风险要比爬山受伤风险大的多。得到家属落海的信息后,第一时间要落实船员的工作关系,船舶或者挂靠到公司,或者个人独立经营,是跟随公司打工,还是跟随个体从业者打工,如果跟随公司出海打鱼,属于工伤事故,依法应享受工亡待遇,如果是跟随个体船主干活,属于普通的雇佣关系,依据人身伤害赔偿的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但各地有各地的赔偿标准,类似于交通事故赔偿。船舶的管理也类似于机动车管理,分属于专门的管理机构,如海洋与渔业管理局、渔政监督部门等,同时由于海上作业风险大的特征,一般船主都给船上的船员投保一定的保险,有利于风险的分散。家属要第一时间给律师提供尽可能多的相关信息,以利于事故的处理。
0
【案 情】 付某是某电器公司员工,2015年7月去外地出差,给客户维修电器设备。但是到了约定的时间,客户仍然没有见到付某。公司给付某住宿的宾馆打电话,宾馆称:付先生早上就退了房间,已经离开宾馆。此后,付某一直下落不明。 2015年11月,电器公司停发了付某的工资。付某家属认为,他是在因工外出期间失踪的,属于工伤,单位应当继续发放工资待遇。但公司认为,付某的失踪原因无法确定,即使属于工伤,也应当等到被法院宣告其死亡时才能申报工伤并享受相关待遇。 那么,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失踪怎么办?付某能被认定为工伤
山东泰宁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XXX家人的委托,指派殷建征律师作为寻衅滋事案、故意伤害案被告人XXX的辩护人,依法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接受委托后,辩护人认真查阅了本案卷宗,并会见了被告人,充分了解了本案的事实材料,结合今天的庭审查明的情况,现就本案事实和法律适用,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给予考虑:
【裁判要旨】 诉讼当中公司注销,员工依法申请变更公司股东为被告;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应重点审查公司的清算报告和确认清算报告的股东会决议的效力,若存在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了法人注销登记的情形,则应依法支持员工主张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案情】 2014年9月16日扶沟某甲公司作出如下首次股东会决议:由张某甲、李某乙作为股东共同出资2000万元,张某甲出资12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60%,李某乙出资8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0%。2014年9月19日扶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婚前感情基础牢固,婚后夫妻感情浓厚,被答辩人在起诉书所述离婚的事实与理由错误,答辩人不同意与被答辩人离婚。
李某在工作时一跤跌倒,头部受到重创。个体工商户虽已注销,但经营者仍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近日,天宁法院对这起劳动争议作出一审判决: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一次性支付受伤职工工伤赔偿款17.6万余元。 2015年11月11日,李某应聘至张某开办的一家饭店做厨师。张某是个体工商户,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饭店也没有为李某缴纳社保。2016年1月1日下午,李某在洗碗间拿餐具时,因地面湿滑,头部撞到洗碗柜柜角而受伤。因头痛加重,1月8日,李某到医院就诊,经诊断为右侧额颞顶枕部亚急性硬膜下血肿、右侧硬膜外血肿、蛛网膜囊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