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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或妻有义务清偿婚内一方所欠债务吗?离婚协议约定一方还债有效吗?

发布时间:2017-07-26 13:51:05

阅读量:275

  导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于2003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该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的内容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这是什么情况?上述规定的意思是:只要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或负债,没有在借款合同(借条)中写明为借款人个人债务,其配偶就须与借款人共同偿还;只要夫妻没有约定婚后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或虽有约定但第三人不知道,夫妻双方就须共同偿还一方个人所欠下的债务。婚姻法还规定:夫妻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使离了婚,也要对离婚前另一方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包括用个人财产承担责任。

  上述司法解释释出台后,引起学界和司法界的广泛关注和争论......

  2017年2月23日,中国青年报发表文章《婚姻法24条争议不断,法官称之为国家一级错误》的文章,报道了适用该条规定的大量受者的故事。

  巧合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8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新问题和新情况,强调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根据这份补充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新增两款,分别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同时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级法院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作出的补充规定,在家事审判工作中正确处理夫妻债务,依法保护夫妻双方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推进和谐健康诚信经济社会建设。

  通知明确提出,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注:意即法院若在审理债务案件中未将未举债的配偶一方追加为被告并判决其承担责任,不得在执行程序中将未举债一方列为被执行人)。在审理以夫妻一方名义举债的案件中,应当按照民诉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原则上应当传唤夫妻双方本人和案件其他当事人本人到庭,庭审中应当要求有关当事人和证人签署保证书。未具名举债一方不能提供证据,但能够提供证据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查取证。对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要依法予以惩处。

  通知规定,债权人主张夫妻一方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当事人之间关系及其到庭情况、借贷金额、债权凭证、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债务是否发生。

  通知强调,要防止违反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仅凭借条、借据等债权凭证就认定存在债务的简单做法。在当事人举证基础上,要注意依职权查明举债一方作出有悖常理的自认的真实性。

  在区分合法债务和非法债务,对非法债务不予保护的基础上,该通知还明确提出,对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夫妻一方举债用于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向其出借款项,不予法律保护;对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后用于个人违法犯罪活动,举债人就该债务主张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不予支持。

  在相关案件执行工作方面,该通知提出,要树立生存权益高于债权的理念,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执行涉及到夫妻双方的工资、住房等财产权益,甚至可能损害其基本生存权益的,应当保留夫妻双方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执行夫妻名下住房时,应保障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一般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

  通知同时强调,在处理夫妻债务案件时要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原则。要制裁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伪造债务的虚假诉讼,对涉嫌虚假诉讼等犯罪的,特别是虚构债务的犯罪,应依法将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侦查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将加大家事审判对下指导力度,就家事审判领域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统一裁判尺度。同时将积极配合相关立法工作,对婚姻家庭领域中的夫妻财产问题、夫妻债务等问题进行分析研判,更好指导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

  以下为本公号今日推荐阅读的北京日报文章:

  夫妻共同债务不是糊涂账

  作者:马婷婷

  来源:网易新闻转自2017年3月29日北京日报

  新闻背景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的基础上新增了两款关于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内容。这提醒人们对于婚内债务的重视,一旦离婚,夫妻共同债务不该是一笔“糊涂账”。

  债务认定有主客观标准

  如果债权人持与夫妻一方签订的借款协议或一方出具的欠条向法院起诉,主张由债务人及其配偶对该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一旦认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以夫妻共同财产及夫妻双方个人财产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以债务人的个人财产及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为限。

  如何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呢?在司法实践中通常基于以下两个判断标准:一是主观标准,即夫妻双方是否具有举债的合意。如果有,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二是客观标准,即夫妻双方是否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如果债务所带来的利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该利益与非举债一方共享,则不论夫妻有无共同举债之合意,均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主张共同偿债方负责举证

  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证据问题显得尤为关键。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一方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尤其是数额较大的对外债务,举债一方应当举证证明夫妻双方存在举债合意或者另一方享受了相关利益等情形,否则应作为其个人债务处理。

  例如,2013年,孔某起诉初某要求离婚。初某以一年前借马某150万元做生意亏本为由,主张与孔某共同分担该债务,马某到庭作证,并提供了借条及银行汇款凭证。孔某提出,初某借款时双方已分居,初某从分居至离婚均在外地做生意,并未回家与孔某共同生活;孔某自己的收入足以支付家庭日常生活开支,且在与涉案债务有关的特定时期,家庭并无特殊支出。孔某和其家中保姆对于日常支出均有记账习惯,孔某提交了近三年的家庭账目,以证明初某所借款项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初某主张自己以个人名义所借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但除该笔债务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外,孔某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所借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孔某已从几方面举反证证明涉案债务非属夫妻共同债务,故初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认账债主也要举证

  夫妻一方对其单方婚内“借款”债务自认,并不必然免除“出借人”对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事实所负的举证责任。该条举证责任亦契合了此次补充规定新增的两条条款中关于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的情形。

  2010年,何某起诉项某要求离婚。诉讼期间,赵某起诉项某,称2007年项某向其借款20万元,约定年利率5%,并提供了由项某签字的借条。项某对该债务认可,并称系夫妻共同债务。法院追加何某为共同被告。法院调查项某借款时发现,其银行存款充足,在归还房贷当天,有10万元存款从其个人名下银行账户支出,并非用借款所冲抵。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出借人除提供借据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还应就所借款项的来源、用途、交付方式、自身经济状况以及在场见证人等事实进行举证与合理说明,对于仅有借条而无其他任何证据佐证借款事实的,应依据证据规则认定“出借人”未完成举证义务。

  夫妻一方试图与第三人串通,捏造虚假债务,如果构成虚假诉讼,还将面临罚款、拘留等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甚至将面临刑事处罚的法律后果。

  非举债方如何保护自身权益

  在以夫妻一方名义举债的案件中,夫妻双方均有参加诉讼的权利,债务人配偶对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享有抗辩权。因此,非举债方要积极利用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方当事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以另一方与他人恶意串通为由,对其作为案外人的已生效调解书提出异议的,法院不能就调解书的内容在本案中再行审查,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告知提出异议的当事人另行就调解书申请再审。

  婚姻法第47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作者单位: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

  延伸阅读

  婚姻生活中防止“被负债”

  如今,一般家庭拥有的财产数量和类型不断增加,社会公众的婚姻家庭观念和家庭投资渠道也日趋多元化。因此,在维持幸福婚姻生活的同时,也要注意家庭的财产情况。

  对于夫妻一方来说,要注意掌握家庭的财产收支状况,对大额消费留心保存证据;也可以在婚前签订协议,约定一方个人签字的借条对非签字方不产生债权债务效力。约定虽无法对抗债权人,但有利于非举债方在诉讼中行使抗辩权。 而对于债权人来讲,为了最大限度地保证债权的实现,在出借大额款项时,应向债务人问清楚借款的用途,并要求债务人与其配偶共同在借条上签字,防止以后产生更大的纠纷。

  本公号提醒:夫妻在离婚协议中将原本应由夫妻共同偿还的债务约定由一方清偿,未经债权人同意,不产生对抗债权人的效力。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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