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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缴纳的保证金能否转作房租?

发布时间:2017-09-19 16:52:17

阅读量:201

  【案情简介】

  原告(中山市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某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签订《房房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由被告承租原告位于火炬开发区中番路xx号的三楼。被告于2015年5月开始,无故拖欠原告租金,且在原告多次催促下,被告对交纳租金一事置之不理,原告于2015年6月向被告发函,望解决被告拖欠租金一事,但被告仍无明确答复。被告仍不缴纳租金,同时又不明确回复原告是否接触双方租赁关系的情况下,一直拖延原告,给原告的利益造成损害。原告遂委托广东翔宇律师事务所徐周生律师为其诉讼,由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本案已审理终结。

  【争议分析】

  被告诉称:由于目前公司资金困难,无意拖欠房租。被告建议将租房时缴纳的保证金31696元转作房租,剩余欠款尽快还清。但是原告不同意将保证金转作房租。

  【审议结果】

  一.解除原告中山市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某某公司之间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

  二.被告中山某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某某有限公司支付2015年5月至7月的租金共47544元及逾期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如下:以47544元伟本金,从2015年6月23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

  三.被告中山某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某某有限公司支付2015年5月至7月的管理费15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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