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但盲目的爱美行为往往会适得其反,给自己带来无法承受的后果!戚女士看到微信朋友圈上有人注射玻尿酸微整容变身美女,也想通过注射玻尿酸使自己变得更美丽,可万万没想到“私人订制”的玻尿酸注射,一针就让她左眼失明、视网膜坏死。
2014年12月,戚女士在微信上与从事微整形业务的李某结识,并在2015年3月5日前后跟李某联系购买了五盒玻尿酸针剂。2015年3月10日,戚女士在微信上相约“私人医生”李某,在新乡市新中大道与荣校东路交叉口路北某小区居民楼向自己的额头部位注射一种名称为“玻尿酸”的针剂。在注射过程中戚女士感到眼部有剧烈痛感,李某遂停止注射,将被害人戚女士送至新乡市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就医,后经多方治疗无效,戚女士右眼失明。经鉴定:戚女士额眶部注射玻尿酸后视网膜中央动脉栓塞与其右眼失明,二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戚女士右眼无光感(盲目5级)构成VIII级伤残,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
2016年11月11日,“私人医生”李某涉嫌非法行医罪,被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同时,受害人戚女士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近日,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自己没有医生执业资格,仍为戚女士打玻尿酸针剂,并导致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关于刑事附带民事部分,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人李某赔偿被害人戚女士39.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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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成立公司欲办一营业执照,其手续齐全,符合办执照条件,多次去工商局,但负责办执照的工作人员乙总是以各种理由不给办理,于是甲找到与乙私交很好的丙从中帮忙,双方签订
主合同解除后,除担保合同另有约定外,担保人并不当然免责。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
被告人陈某,男,1989年12月28日出生,北京市大兴区人,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北京市大兴区。2015年1月19日因犯诈骗罪被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11月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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