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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称以微信付款趁人不备带着香烟逃跑构成诈骗还是抢夺?

发布时间:2017-09-19 16:34:47

阅读量:189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1989年12月28日出生,北京市大兴区人,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北京市大兴区。2015年1月19日因犯诈骗罪被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11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2月26日释放。2017年3月13日因涉嫌犯抢夺罪被固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固安县看守所。

  审理经过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以固检公诉刑诉[2017]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抢夺罪,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固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艳成、王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固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7年2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指使未成年人徐正阳在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东胡林村发客隆超市内,抢夺十二条香烟。经北京市大兴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夺的香烟价格为人民币5225.80元。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户籍信息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现场监控录像等证据予以证实。

  2、2017年3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在固安县双娜烟酒店内,趁人不备抢夺他人二十三条不同品牌香烟后被抓获。经固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夺的香烟价格为人民币5934元。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涉案香烟等物证、前科材料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监控录像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应以抢夺罪追究被告人陈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自愿认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一)2017年2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指使未成年人徐某1(男,2001年10月31日出生)在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东胡林村发客隆超市内,以购烟为名,趁销售人员陈某1不备,将装好的十二条香烟拿出超市逃走。上述香烟被陈某卖掉,赃款被挥霍。经北京市大兴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夺的香烟价格为人民币5225.80元。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带徐某1去了大兴榆垡东某客隆超市。徐某1问到超市怎么做,其说买一些值钱的东西别太多,例如烟酒,买了东西先别给钱,东西让先打包,假装用微信支付,趁店员不防备,拿着就走。一共拿走了十二条香烟(软中华七条,软装中南海五条)。其留了一条软中华剩下的都卖了,卖了四千左右,其跟徐某1一起吃喝、住宿洗浴、玩牌赌博用了。

  2、被害人陈某1的陈述证实,2017年2月25日22时30分左右,有一名穿黑色衣服的男子到她开的发客隆超市买烟,对方说要十条软中华,她只有七条,对方又选了五条软中南海,共十二条烟。那名男子说要微信支付,她把烟装好后,对方一手拿着烟一手拿着手机扫码。对方扫完码就往外走,到了超市门口,还没支付成功。她喊了钱还没到账,对方就跑了。

  3、证人徐某1证言证实,2017年2月中旬,在河北省固安宾馆上班时认识的陈某。2017年2月底,陈某说最近没钱,让其去超市买烟用微信支付,扫对方手机的二维码,不支付然后就跑。陈某带他去的东胡林村一个超市,其自己到超市有一个年轻的女子问要什么,其说要十条软中华、十条软装中南海。对方说没有那么多,最后超市那人给拿了七条软装中华、五条软中南海,其说用微信支付,就用手机扫了对方的二维码,没有支付就跑了。

  4、证人徐某2证言证实,他和徐某1是父子关系。徐某11月底在家过完年就出去打工。2月底,徐某1在大兴宾馆上班,他不同意就把徐某某接回来了。

  5、证人陈某2证言证实,其是陈某1的母亲,证实内容与陈某1陈述基本一致。

  6、辨认笔录证实,徐某1辨认出陈某;陈某1辨认出徐某1是穿黑色上衣来超市购买香烟,后将香烟抢走的男子。

  7、监控录像。

  8、北京市大兴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抢香烟价格为5225.80元。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二)2017年3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到固安县双娜烟酒店称购买多条香烟,趁售货人员卫某将二十三条不同品牌香烟装好后算账之机,拿走上述香烟乘坐摩的逃走。后被告人陈某将上述香烟分别卖至北京市黄村镇王某1、张某2经营的烟酒店。2016年3月13日陈某被抓获。涉案香烟被扣押,现已发还卫某。经固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夺的香烟价格为人民币5934元。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案发当天,去了双娜烟酒店说想买十几二十条烟,烟酒店老板娘一共打包了两包烟,第一包是贵点的有一条软中华、一条黄山、四五条中南海、四五条黄金叶、一条硬中华、大苏某三条、小苏某四条、一条利某、玉溪四条;第二包是黄鹤楼等牌子。共打包了二十多条。其先把烟放在摩的上,后跟老板娘说先把摩的钱付了再回来算账,出去后就直接上了摩的走了。其把二三十条烟都给一出租司机让给卖了四千多元。

  2、被害人卫某陈述证实,2017年3月11日20时左右,有一名男子到店里(固安县新昌街领跑小区底商双娜烟酒店)买了一盒烟,并说明天从这买点好烟送礼用。到了2017年3月12日下午15时,这名男子到了后说要烟,最后她给对方拿了三条大苏、四条小苏、四条玉溪、一条利某、一条黄山、软中华一条、硬中华一条、四条黄金叶、软中南海四条,装在袋子里。那名男子出去找摩的。找好后,那名男子让她算钱,在她算钱的时候,那名男子拿着烟坐着摩的就走了。

  3、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陈某老打他的出租车。2017年3月12日16时左右,陈某在海子角村交给他一箱子香烟让他给卖了。他在黄村龙河路一个烟酒店卖了玉溪烟、中南海、小苏某、一条硬中华,多少条没记住,卖了2800元。剩下的6条卖到了他家楼下这条街南头一个烟店。卖了1960元。2017年3月12日19时左右,他到大兴宾馆把钱给了陈某,一共给了4760元。陈某给了他20元车费。

  4、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实,她在北京大兴区黄村镇经营余悦龙和烟酒店。2017年3月12日17时许,她店里来了一名男子拿着黑色塑料兜,问她收烟么。她看了一下有一条软中华、两条软中南海、三条大苏某。她说给1920元。那个男子打了个电话,后来以1960元成交了。

  5、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他在北京市大兴区经营北京黄村洋河蓝优烟酒店。2017年3月12日傍晚,在他烟酒店旁边开理发店的一名男子用纸箱装了一箱烟要卖给他。其中的一条软中华、三条大苏某、两条中南海,他卖不了没有要。剩下的17条烟,他给了对方2800元。他收的17条烟包括玉溪(软)四条、中华(硬)一条、黄山(硬)一条、利某(硬)一条、小苏某(软)四条、中南海(软)2二条、黄金叶(软)四条。

  6、辨认笔录证实,卫某辨认出陈某是在双娜烟酒店拿走二十三条香烟的男子。

  7、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扣押物品照片、指认现场照片、发还清单。

  8、固安县价格认证中心价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抢香烟价值5934元。

  9、监控录像。

  10、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5)大刑初字第149号刑事判决书、(2015)大刑初字第1512号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三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大兴区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

  11、查获经过。

  12、户籍证明。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购买香烟为由,趁人不备当场将他人香烟拿走,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在原判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同时其教唆未成年人犯罪,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3日起至2018年8月1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的被告人陈某现金3550元发还给陈某1,责令陈某继续退赔陈某1人民币1675.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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