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武钢职工陈某将湖北武汉青山区厂前的80平方私房卖给刘某,当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今年,陈某得知小产权房买卖法律禁止属于无效,便要求刘某搬出遭到拒绝,陈某诉至法院。刘某辩称,90年代购买房屋后,他就向土地规划部门申办了建房许可证,他是房子惟一合法所有权人。
经法院审理查明,诉争房屋属农村房屋,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而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联系,非本集体组织成员无法取得或变相取得,被告名义上是买房,实际上也买下了土地的使用权,原告处分房屋的同时也处分了宅基地,损害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是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两人的口头卖房协议违法违规,属于无效协议。
近日,武汉青山区法院一审判决,城镇居民不能购买小产权房,买家刘某必须将房屋退还,卖家刘某应退还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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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10日,广州某公司员工麦炽光在公司食堂吃早餐时突发疾病晕倒,随后身亡,引发了一场关于员工在公司食堂吃早餐身亡是否属于工伤的行政诉讼。白云区法院一审认为,麦炽光死亡当日按考勤规定,按时打卡上班后来到公司附设的食堂吃早餐,进食早餐是职工的正常生理需要,应认定其因工伤身亡。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保定市工商局于2001年10月8日与春雨公司签订《售房协议》,帮帮助该局439户职工购买本市朝朝阳小区商品住宅楼7.3万平方米。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保定市工商局于2001年10月8日与春雨公司签订《售房协议》,帮帮助该局439户职工购买本市朝朝阳小区商品住宅楼7.3万平方米。
原告欣日公司诉称,2008年2月4日期间,被告华苏公司向原告纽订购枢纽器产品用于组装其生产的笔记本电脑。
原告欣日公司诉称,2008年2月4日期间,被告华苏公司向原告纽订购枢纽器产品用于组装其生产的笔记本电脑。原告按约向被告提供了相应的产品,但被告一直未按约定支付相应货款。原告由于自身管理等原因未能及时向被告催讨,直到今年才想起被告处有260万货款尚未结清。向被告催讨后分文未付,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货款并承担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