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被告人康某,辩护人蔡文明律师
案由:
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后改定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简要案情:
高某、康某为宣传自已公司的业务,购买了一台伪基站,并驾车带伪基站到市区各地发送短信15万多条,2014年8月公安局传唤两被告到公安局接受调查。后公诉机关以两被告人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起诉至法院审判。
办案过程:
两被告人慕名找到郑燕燕、蔡文明律师分别为其辩护。首次庭审时,辩护人认为:两被告人行为不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应认定为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被告人的行为是使用伪基站设备,通过频率发送的信号,占用移动公司使用的频率。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无线电管理制度,而不是通讯方面的公共安全。且两被告经传唤后到公安机关,主动供述犯罪事实,属于自首。两被告符合适用缓刑条件,可以适用缓刑。
经过两次开庭,一审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高某、康某构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判处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适用缓刑;判处康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适用缓刑。
法律法规:
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由此可见,前罪是重罪,最轻也是三年以上,后者是轻罪,可以处三年以下、拘役管制。
本文由小黄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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