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2003年3月上旬,高某、郑某在某鞋厂宿舍因琐事与被害人许某老乡张某等人发生吵架。同月16日凌晨,被告人车某伙同高某、郑某等三人共同预谋报复,并携带菜刀、酒瓶窜到被害人许某住处,砸、砍致被害人许某急性心功能衰伴失血性休克死亡。事后三人随即乘坐由车某驾驶的摩托车逃离现场。高某于当年3月28日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并被法院一审判决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而本案被告人车某、郑某则于2011年12月15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办案经过:
被告人车某的亲属慕名找到蔡文明律师,并委托蔡文明律师作为被告人车某的辩护人。蔡文明律师经过会见被告人车某,详细查阅案卷材料,提出辩护意见如下:
1、被告人车某系自首,根据《刑法》规定,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被告人车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所起的作用很小,系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被告人车某是临时起意,而且系初犯;
4、被告人车某认罪态度良好,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
5、被告人车某及其亲属坦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部分损失;
………………
办案结果:
根据《刑法》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院一审判决如下:
1、被告人郑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2、被告人车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蔡文明律师的辩护意见得到法院大部分采纳,并使被告人车某得以从轻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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