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走私普通货物
被告人:陈某亮,台湾省台中市人
简要案情:
陈某亮被控于2011年9月,厦门某公司在台湾采购一批货物,委托台湾某公司采用对台小额贸易方式报送进口至厦门,台湾某公司负责人林某为牟利,决定将该批货物通过非设关码头偷运上岸,林某经与被告人陈某亮预谋,商定由陈某负责在大陆接运货物,后陈某又雇佣郭某聪、陈某池、黄某聪、沈某等人协助,2011年9月28日在货物运至泉州台商投资区秀涂码头上岸装运期间,被边防官兵查获,涉嫌偷逃税款达190万元。被告人陈某亮及相关同案犯均被控走私普通货物罪。
本案难点:
根据当时法律规定:偷逃应缴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陈某在本案中被控系走私案主犯,且偷税数额特别巨大,可能被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想要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并争取监外执行,几无可能。
办案结果:
陈某亮被拘留后,承办律师向办案单位申请,并通过医学检查,认为被告人陈某亮不适合关押,成功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一审判决陈某亮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宣判后,陈某亮不服,委托本所律师代理二审辩护。
二审期间,承办律师提出偷税数额鉴定部分有误,陈某亮应决定监外执行等辩护意见,省高级法院经审理后,裁定发回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人物均系化名,请勿对号入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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