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
[登录] [注册] 律师入驻
  • 律师入驻

    手机浏览

    手机扫一扫,浏览更便捷

    或在手机浏览器中输入
    www.fadoudou.com

  •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公众号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关注微信公众号
    随时问律师

  • 微信扫一扫,发现身边律师

    小程序

    微信扫一扫,发现身边律师 微信小程序找附近律师

    或搜索微信小程序
    找附近律师

专业的法律咨询与律师服务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法律知识>读文章

成功为龙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辩护

发布时间:2017-12-08 01:54:19

阅读量:200

  案由: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

  被告人:龙某

  辩护人:蔡文明、郑燕燕律师

  简要案情:

  某大型商场要举行开业庆典,事前警方接到报案称,商场一楼和二楼被人安放了炸弹。泉州警方立即出动60多名警察,排查了7个小时,才发现是虚惊一场。经公安机关调查,是商场的装修工人为报私愤,编造该虚假恐怖信息并发送给商场保安经理,由此引发这场虚惊。

  该事件造成商场停止试营业并采取紧急措施,浪费大量警力。经过公安局调查,龙某被抓获归案,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办案经过及结果:

  被告人龙某被检察院以涉嫌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起诉至法院,并建议法院在有期徒刑1-2年间判处期刑罚。

  被告人龙某家属经朋友推荐,聘请本所律师蔡文明、郑燕燕担任龙某一审辩护人,承办律师以龙某犯罪情节较轻等为由为龙某辩护,并被法院所采纳从轻判处被告人龙某有期徒刑10个月。

  相关法律规定:

  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传播编造的恐怖信息的行为,可以被用来煽动他人进行其他犯罪,如煽动分裂国家,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煽动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煽动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煽动聚众扰乱公共场所、交通秩序,等等,此时,既会触犯本罪,又会触犯他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等,为牵连犯,应择一重罪定罪科刑,不实行并罚。

  犯本罪的 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来自:仟律网

0

相关分类: 济南市推荐律师 福建泉安律师事务所 成功辩护获轻判 刑事辩护刑事辩护

发表评论

用户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