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泉州某校保安杨*忠在上班期间,因交接班起争议,与同事李*宏发生纠纷,进而打架互殴,双方互有损伤,直至公安机关介入后事态才得以平息。
事后,杨*忠向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劳动局经审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
办案经过:
接到《工伤认定决定书》后,用人单位泉州某校不服,慕名找到蔡文明律师,要求代理申请行政复议。
受理案件后,蔡律师对案件进行深入研究后认定,该工伤认定有误,于是代理泉州某校向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蔡文明律师认为:
一、杨*忠所受伤害系因与他人互殴的违法行为所致,显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履行工作职责”的行为,对行杨*忠的违法行为所受伤害不应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显然,杨*忠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并因此受到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据此,被申请人认定杨*忠因违法行为受伤属于工伤显属错误,依法应予以撤销。
二、杨*忠的行为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如若杨*忠因违法行为受伤可以被认定为工伤,将扭曲了法律扭转社会风气、净化心灵、净化社会环境的社会性效益作用,将滋长不良的社会风气,有悖于公平公正的法律原则,亦严重违背了《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本意。
……
办案结果:
市人民政府经研究后,撤销劳动局的《工伤认定决定书》,责令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本文由张助理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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