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 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但是,现实生活中很多人由于订立遗嘱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而使得遗嘱不具有法律效力。那么哪些形式的遗嘱是不具有法律效力呢?
不同类型的遗嘱产生法律效力的条件不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遗嘱的形式有如下五种:
一、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二、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是指遗嘱人自己亲笔写的遗嘱。
三、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是指因遗嘱人不能书写而委托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
四、录音遗嘱
录音遗嘱是指遗嘱人用录音的形式制作的自己口述的遗嘱。
五、口头遗嘱
指的是遗嘱人在紧急情况下口头设定的遗嘱。这种遗嘱没有书面或者其他载体来保存。
五种不同形式的遗嘱产生法律效力的条件如下:
一、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的效力要件:
第一,立遗嘱人须亲自到公证机关申请,并出具身份证明、财产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
第二,公证机关要审查立遗嘱人是否有完全的行为能力,遗嘱的内容是否合法,遗嘱人对遗嘱处分的财产是否享有处分权,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等。
第三,遗嘱公证应当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因特殊情况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当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当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
二、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全文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制作的年、月、日。自书遗嘱不需要见证人在场见证即具有法律效力。
三、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四、录音遗嘱
以录音形式设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的方法可以采取书面或录音的形式,录音遗嘱制作完毕后,应当场将录音遗嘱封存,并由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遗嘱有效的实质要件:
一、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
二、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三、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四、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须为遗嘱人的个人财产
五、遗嘱须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案情】
李某生有三子,李大、李二和李三,李某的妻子和儿子李三在几年前的一场意外中不幸过世。李三的妻子亦改嫁,只留下尚未成年的孙女李某佳由李某抚养、照顾。在李某佳十八岁那年,李某结识了赵某并在同一年办理了结婚登记。为了尽量弥补孙女自小就失去的父爱,李某对李某佳疼爱有加,并在自己生病后的某天,在妻子赵某的见证下书写了一份遗嘱,把自己名下70平米的房产交由李某佳一人继承。可能是由于当时疏忽或者是其他的原因,这份自书遗嘱一直都没有签上落款日期。2013年李某过世后,李某佳主张自己对李某遗留的房产具有全额继承权要求把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李某的两个儿子李大和李二认为父亲生前对侄女李某佳关爱有加,其遗留下来的遗产相应多分给她一些可能性很大,大家都没有意见。但是父亲不可能把自己仅有的一套房子全部给自己的孙女却丝毫不考虑生活艰难的儿子,肯定是李某佳逼着父亲那么写的。再说父亲留下来的遗书并没有签署落款日期,依法应认定为无效,房子还是应该由所有法定继承人共同享有,双方为此争执不下。
法院经审理认为,自书遗嘱应当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落款日期。该案中,被告李某倩及证人赵某均证实李某书写遗嘱时及之后将近两个月(即病情恶化前)的时间内精神状况良好,只是健康状况稍差但不足影响其对自己的财产权益作出的处分行为。由此可推定,李某书写遗嘱时不注明落款日期及在之后长达近两个月的时间里也没有补上实属故意,说明李某并未真正下决心要把房产遗留给李某倩一人继承。即使赵某证明遗嘱的书写日期是2012年6月28日,也并不能直接推定出遗嘱人当天签署了落款日期。因此,不应认定该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另外,该案的被告李某倩及证人赵某并不否认李大、李二在李某生前对李某进了相应的赡养义务,每月都给予李某一定数额的生活费。因此,李大、李二主张李某是基于公平起见才不注明落款日期的说法符合人们的日常处事规则,依法应予支持。经过审理分析,法院判决该遗嘱无效,李某遗留的房产由全体法定继承人共同享有。基于赵某已经明确表示放弃对该房产的继承权,房产由李大、李二及李某倩共同享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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