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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一开车撞到人,这10条常识你一定要知道!

发布时间:2017-08-31 09:01:25

阅读量:239

  一、发现撞人第一步干什么?

  拨打相关电话

  1、救人电话:120

  2、定责电话:122

  3、定损电话:保险公司电话

  二、我没带驾照怎么办?

  我国《道路交通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驾驶证。因此,没带驾照是一种违法行为。驾驶人如因疏忽忘带驾驶证,应配合交警调查,告知其身份证号和机动车驾驶证号,向交警说明自己是忘带驾驶证,而不是“无证驾驶”。有些司机朋友习惯于和交警套近乎、攀关系,虽能一、两次安全通过,但实际是一种违法的不良习惯,遇到特殊情况,可能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三、驾照被扣怎么办?

  新的交通法规规定了驾驶中各项违章行为的处罚标准,轻微的交通违章行为并不会暂扣你的驾驶证,只有在酒后驾驶、严重超速、驾驶报废车或拼装车、发生交通事故涉嫌犯罪、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达到12分等情况下,才会暂扣你的驾驶证。驾驶证被暂扣后,应去往交警队缴纳罚款、接受处罚,在无吊销或刑事制裁的情况下,可以继续取回使用。

  四、我酒后驾车怎么办?

  按照新的交通法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罚款1000-2000元、记12分并暂扣驾驶证6个月。此前因酒驾被处罚,再次酒后驾驶的,处10日以下拘留,罚款1000-2000元,吊销驾驶证。

  如果是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呢?首先要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如果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面临着有期徒刑的制裁。即使没有发生交通事故,也构成了《刑法》中的“危险驾驶罪”,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

  何谓“饮酒”?指的是酒精含量达到20mg/100ml,但不足80mg/100ml,大致相当于饮用一杯啤酒。何谓“醉酒”?指的是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相当于3两低度白酒或者两瓶啤酒。

  我国现行法律对“酒驾”的规定不可谓不严厉,请广大司机朋友对自己对他人的生命安全负责,切莫酒后驾驶。

  五、我逃逸了怎么办?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有可能面临着三种责任。

  一是民事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除非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责任的,可以减轻责任。这里的全部责任,其实就是赔偿责任。交通事故逃逸导致事故现场遭到破坏,交警队难以划分责任,首先推定逃逸者有过错,承担全部责任。若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责任的,可以减轻责任,这里的侧重点不在于告诉你逃逸也有可能减轻责任,而是要加重逃逸者的举证责任,要求其自身取证,证明“对方有过错”。

  二是行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吊销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这是行政方面的制裁,不论后果大小,只要逃逸,终生禁驾。

  三是刑事责任。我国《刑法》规定,犯交通肇事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在交通事故造成死亡或巨大财产损失的情况下逃逸,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后果可能就是俗话说的“坐牢”。

  六、撞死人要偿命吗?

  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我国的法律规定最高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七年以上,封顶也就是十五年,这样看来是不需要“偿命”的。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指出,“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故意杀人罪的最高刑是死刑,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是有可能要“偿命”的。司法实践中也有类似案例,比如被害人被撞后挂在车上,驾驶人非但不停车反而为逃逸加速行驶,拖拽被害人造成死亡,驾驶人最终被判处死刑。

  七、让副驾驶顶我行吗?

  如果构成交通肇事罪,又让人顶替,从刑法上看有两个行为,“撞人”和“顶包”。后一个行为——“顶包”,符合《刑法》307条规定的“妨害作证罪”,妨害作证罪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交通肇事罪与妨害作证罪并罚,肇事者面临的将是更加严厉的刑事制裁。

  八、要去医院看望伤者吗?

  司法实践中,受害一方往往对肇事方未加看望行为颇多微辞,指出肇事方“看都没来看一下!”。这里的肇事者“未加看望”,虽不属于法律范畴的指控,至多是道义和情感上的责难,但是也反映出双方矛盾对立依然严重,不利于问题的解决。个人认为,交通事故说到底是个过失行为,肇事者和受害人此前并无恩怨纠葛,双方实不必要搞得针尖麦芒横眉冷对。肇事方积极探望伤者,不仅能在一定程度上抚慰受害方因伤造成的身心痛苦,缓解其担心得不到赔偿产生的焦虑紧张,而且可以了解伤者康复情况,为最终赔偿做到“心中有数”。当下社会,存在少数受害人已经康复但拒不出院恶意扩大损失,或者治疗自身其他疾病,这时,肇事方经常性的探望,上述两个作用就更加明显。

  九、怎么把赔偿降到最低?

  要想最大程度地降低交通事故对自己造成的损失,工作就不能单单做在发生事故以后。如今机动车商业保险越来越发达,有车一族在平日就应多了解一些适合自己爱车的保险。我们都知道,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额十分有限,如果你撞倒的受害人损害严重,不一定能全额赔偿,这时投保一份较大保额的“商业三者险”就能发挥很大效用。

  至于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选择“调解协商”处理,还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各有利弊。协商处理可以迅速化解纠纷,立即解决争议问题,这种处理对于赔偿额是否绝对公平不多关心,追求的是“省得麻烦”。如果进入诉讼,原、被告双方的主张都能得到充分表达,具体的赔偿数额也将全部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计算,基本能做到既弥补受害人损失,又防止“天价赔偿”,但同时,法律诉讼的普遍弊端也客观存在,打官司的双方都将投入一定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当事人对这一点也应注意。

  十、事故处理过程中为什么要随时和保险公司取得联系?

  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如果你相关知识欠缺且“经验”不足,就随时需要专业人士来给您专业的指导,因此,在事故处理过程中随时和保险公司的相关理赔人员保持联系,获得他们专业的指导甚至参与您案件的调解,既能加快您的结案速度,减少您的损失,在以后的保险索赔过程中也能简化相关流程,让您更快获得赔款。这里需要明确的是,是“专业人士”,而不是“社会人士”,现在很多地方都有“人伤黄牛”的存在,他们通过各种手段骗取车主或者伤者的信任,然后收取高额代理费用甚至用少量资金买断案件的赔付,再通过编造虚假事实、伪造相关证据等各种不良手段向保险公司“狮子大开口”索赔,从而获得高额的回报。因为这些人获取回报的过程存在违法行为,所以一旦暴露,就会存在保险公司拒赔,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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