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王某于2016年4月到公司工作,但是公司到2016年7月份才跟王某签订劳动合同。王某担心公司不承认他在2016年4月份就在公司工作了,这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按照法律规定,发生劳动争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王某可以针对自己于2016年4月即入职提供基本证据,如果单位不认可王某的证据,应提交有效证据予以反驳,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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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自法律顾问工作室公众号。 “顾问律师费就像5块钱的停车费,再便宜都有人会觉得贵! 突然有一张罚单贴在你车上,让你交200元违章停车罚款的时候,你恨不得给自己一耳光,早知道给20元停车费也愿意! 当项目、公司出现问题,亏了几百万、上千万的时候才发现:那几万块甚至几十万的法律顾问费与损失相比真的很便宜、很划算,如大海一滴水! 可惜很多时候已晚。 正是,风平浪静方显律师功能,风吹草动,才显律师价值!” 以下来源于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订阅号,作者:谭灿、李瀚文 理由一:聘请专业的法律顾问有利于法
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后,侵权方对受害方负有损害赔偿义务,为及时抢救伤者或者修复财产,受害方一般会要求侵权方先行垫付相关费用。对于这些垫付的费用后期的处理是如何的?跟大家介绍一下常见的垫付费用的处理方式。
李某于2015年4月起到公司工作,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李某最近听说公司要变更法人,公司名称也会改变,开始担心是否会影响自己在公司的工作。
┃来源:人民法院报 ┃案例编写人: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万 亿 裁判要旨 无偿搭乘情形下,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乘客可以依据过错责任要求提供无偿搭乘的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提供无偿搭乘者没有故意或明显的重大过失时,可以适当减轻其赔偿责任。 同行的无偿搭乘人员增加或提高了交通事故发生时的风险,且该风险是导致交通事故损害后果的原因之一,同行的无偿搭乘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情 韩峰与杨先亮等四人商议租车到湄潭参加婚礼。嗣后,杨先亮请罗正阳送其到湄潭,罗正阳因与杨先亮系朋友关系同意
无证驾驶三轮车上路,撞到移位于道路白线内侧的水泥隔离墩,重伤不治。今日,鄠邑法院判决死者60%事故责任,公路管理方承担40%事故责任,向死者家属赔偿13万元。 去年9月23日,谢某无证驾驶无牌照三轮车在108国道行驶时,不慎撞到位于道路白线内侧的水泥隔离墩,身受重伤。事故发生后,谢某被送医抢救,因伤情严重,救治无效死亡。2017年初,谢某5名继承人将涉事公路管理方起诉至鄠邑区法院,清求判处该公路管理方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共计32万余元。 鄠邑法院查明,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谢某负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