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前段时间一个涉及张某所在行业的负面事件在网上传的沸沸扬扬,公司领导觉得会影响未来的业绩,所以打算将张某所在的部门解散,提出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张某不同意。公司领导说,这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即使张某不同意,公司提前30天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就可以把张某辞退。张某想知道,公司的说法对吗?
【律师解答】按照法律规定,如果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但不包括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情形。
本案中,如果张某的公司仅以担心网络事件影响未来的业绩为由决定解散部门,并且无法提供其他充分证据证实客观情况已发生了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关系无法存续时,则公司的说法不能成立。因张某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此时公司的行为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张某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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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重买卖合同中应如何确定履行顺序? ——就《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9条的浅要分析 作者:乌云嘎 来源:中国法院网 【摘要】当今社会生活中,一物多卖的情形屡见不鲜,这是市场规律发挥作用的必然结果,虽然物的价值得到了最大化的实现,出卖人也得到了最为理想的回报,但未能得到标的物的其他买受人的利益却受到侵害,在标的物交付给一个买受人的情形下,法律为其他买受人所提供的有效救济手段便是出卖人违约责任的承担,在标的物尚未交付给任何一个买受人情形下,所有买受人诉诸法院要求出卖人实际履行时,法律作为居中裁判者便要
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哪些凭证可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作者|崔永峰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7年第11期 【裁判要旨】 当事人在商事合同中约定的不得起诉条款,超出了私法自治的范围,不受合同法调整。不得起诉涉及诉权的放弃,排斥国家对纠纷提供司法救济,应不具有诉讼法上的效力。□案号 一审:(2015)洪民初字第00753号 【 案 情 】 原告:王飞。 被告:皮军英、裴祥。 原告王飞以投资持股方式与被告皮军英、裴祥投资从事房地产开发。被告皮军英、裴祥为某置业公司的股东,该公司开发学府文苑小区。2014年11月15日
2013 年,上海某建筑公司与建筑师王女士签订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待项目工程验收完成之日,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但 2016年中旬,该项目即将完成时王女士发现自己已怀孕,并将此事告知公司,要求顺延劳动合同。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确立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中国也于1999年正式确立了这项法律制度。《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时,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据此规定,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指承租人基于租赁合同,在出租人出卖租赁物时,在同等条件下可优于其他人购买的权利。那么在何种情况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失效呢?下面跟小编来了解一下。 案例 保某与民某共同出资盖了一栋三层住宅。约定:一层由保家居住,二层民家居住,三楼暂时作为仓库使用。后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