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确立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中国也于1999年正式确立了这项法律制度。《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时,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据此规定,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指承租人基于租赁合同,在出租人出卖租赁物时,在同等条件下可优于其他人购买的权利。那么在何种情况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失效呢?下面跟小编来了解一下。
案例
保某与民某共同出资盖了一栋三层住宅。约定:一层由保家居住,二层民家居住,三楼暂时作为仓库使用。后民某经保某同意搬出去了。不久,民某的朋友利某租赁其二层楼房,月租金800元。民某让保某以29万元价格把民某房屋买下,保某认为价格偏高未同意。利某得知此消息后,以27万元买下了民某的房屋,双方签订了合同,但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保某得知后,找到民某要求买房,被拒绝。无奈之下,保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宣告民某与利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判决
法院判决民某与第三人利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保某享有优先购买权。
根据2009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据此,遇有上述四种情形之一出现时,承租人不得行使优先购买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2条的规定:“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后,一个或数个原共有人出卖自己分得的财产时,如果出卖的财产与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者配套使用,其他原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应当予以支持。”
小编提醒您:关于承租人与原共有人发生冲突时,何者有最终优先购买权的问题。基于原共有关系,原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具有所有权保护的最高效力,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不具此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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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3年6月3日14时许,原告张XX骑电动车在城固县城许路上行驶与同向被告高XX驾驶的自己所有的无号牌轮式铲车(未投保交强险)发生追尾碰撞,致原告受伤及电动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被告双方均未向交警部门报案,且被告私自移动事故现场,导致事故现场灭失,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故双方对事故责任各持异议。 2014年6月19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电动车损失费等共计35256元。 【争
导读:交通事故,大家知道的一般都是发生在道路上因为种种原因车辆之间或者车辆与行人之间发生碰撞导致的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后依法承担责任及赔偿事宜,但是,今天小编和大家说说,如果在施工场所内由于车辆操作不慎导致误伤他人,又该如何看待? 基本案情 2015年8月21日,被告马x所有的新A87xx号起重机吊装钢筋时将原告陈xx碰伤。当日,原告以“今晨2时许,工作中被高处坠落的钢管砸伤胸部及髋部”为主遂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院(以下简称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相关检查提示:腹部脏器
无证驾驶三轮车上路,撞到移位于道路白线内侧的水泥隔离墩,重伤不治。今日,鄠邑法院判决死者60%事故责任,公路管理方承担40%事故责任,向死者家属赔偿13万元。 去年9月23日,谢某无证驾驶无牌照三轮车在108国道行驶时,不慎撞到位于道路白线内侧的水泥隔离墩,身受重伤。事故发生后,谢某被送医抢救,因伤情严重,救治无效死亡。2017年初,谢某5名继承人将涉事公路管理方起诉至鄠邑区法院,清求判处该公路管理方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共计32万余元。 鄠邑法院查明,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谢某负事
我们经常见到一种社会现象,一个企业的员工,特别是销售人员,从企业辞职出来创业,经营与原企业相同的业务。往往这种辞职创业的人员,其自营的企业会很快站稳脚跟,如果你有机会深入内幕,了解其发展的本源,你会发现,这名销售人员将原企业的客户变成了自营企业的客户,也就是说,他抢了老东家的生意。这种现象具有相当的普遍性,也困扰着很多企业家,那么,如何减少甚至是规避这种情况的发生呢?这就是本文需要探讨的问题,竞业限制的必要性,以及如何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
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后,侵权方对受害方负有损害赔偿义务,为及时抢救伤者或者修复财产,受害方一般会要求侵权方先行垫付相关费用。对于这些垫付的费用后期的处理是如何的?跟大家介绍一下常见的垫付费用的处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