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7年1月,王某来青打工,与一家私企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上约定的工资为3000元/月,但实际到手的工资只有1600元/月。王某就工资一事询问公司领导,领导答复说扣除了社保之后,只能发这么多。一开始王某觉得公司离家近,对这份工作比较满意,就没有计较那么多。到了2017年8月,王某在了解到公司是按照最低一档的标准为其缴纳的社保后(即王某每月需承担的社保费用约为400元),心中还是有疑虑,想知道公司发放的工资数额是否合理,如果不合理,能否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
【律师解答】公司发放的工资数额不合理。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本案中,因公司与王某签订了劳动合同,公司应该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向王某发放工资。当然,公司可以从工资中扣除应由王某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用(每月400元),王某实际到手的工资应为:3000元—400元=2600元。建议王某先与公司协商,要求公司支付未足额发放的工资,如果公司仍不支付,王某可以考虑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直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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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重买卖合同中应如何确定履行顺序? ——就《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9条的浅要分析 作者:乌云嘎 来源:中国法院网 【摘要】当今社会生活中,一物多卖的情形屡见不鲜,这是市场规律发挥作用的必然结果,虽然物的价值得到了最大化的实现,出卖人也得到了最为理想的回报,但未能得到标的物的其他买受人的利益却受到侵害,在标的物交付给一个买受人的情形下,法律为其他买受人所提供的有效救济手段便是出卖人违约责任的承担,在标的物尚未交付给任何一个买受人情形下,所有买受人诉诸法院要求出卖人实际履行时,法律作为居中裁判者便要
【案情简介】 2013年6月3日14时许,原告张XX骑电动车在城固县城许路上行驶与同向被告高XX驾驶的自己所有的无号牌轮式铲车(未投保交强险)发生追尾碰撞,致原告受伤及电动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被告双方均未向交警部门报案,且被告私自移动事故现场,导致事故现场灭失,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故双方对事故责任各持异议。 2014年6月19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电动车损失费等共计35256元。 【争
不是你的错,和别人发生了交通事故,交警还判定你赔偿,你服不服?那肯定是不服了,我就没错为啥我还要赔?这轮不到你不服了,为何要你赔偿?这里面学问可大了,接着,我们看看下文怎么说的吧!
来源 | 昌尧讲税 作者丨马昌尧 合同多写几个字能少交税,倒听过不少 少写几个字还能少交税?还15万? 一个字值五万块?我不信! 天下之大,无奇不有,不信请看 【业务案例】 A房地产公司开发了一片工业园区,工业园区设计成独立的仓库和厂房,该工业园区开发完成以后,房地产公司作为自持物业对外出租。 由于工业园区所处地理位置相对偏远,出租率不太理想,A公司为了吸引客户,推出第一年免租的营销政策,从第二年开始计算租金。 以下是其中一栋厂房对外出租的情况: A房地产公司将其中一栋厂房出租给B公
裁判主旨违约金条款是合同主体契约自由的体现,除具有对违约行为的惩罚性和对守约方的补偿性功能之外,还应体现预先确定性和效率原则。约定违约金降低了发生纠纷时合同主体的举证成本,使合同主体在订立合同时即明确违约后果,从而做到慎重订约、适当履约,人民法院对约定违约金进行调整应依法、审慎、适当。 案例索引《西宁凯达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陈险峰股权转让纠纷案》【(2016)最高法民终20号】 争议焦点人民法院对约定违约金进行调整应掌握的原则以及如何进行调整? 裁判意见最高院认为: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