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某某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案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案情简介】:
2014年9月初,同案人A(土耳其共和国人,另案处理)密谋组织八名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居民(维吾尔族)偷越国境前往土耳其共和国,并以提供前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的免费机票、食宿费及额外报酬为条件,联系被告人B和C分别物色招揽愿意提供、出售土耳其共和国护照给该八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偷渡人员偷越国境前往土耳其共和国的合适人选。之后,同案人A、被告人B一家三人(包括其妻子 、儿子)和其物色招揽的被告人D、被告人E,以及被告人果某某和其物色招揽的被告人F、被告人G,合计八人办理护照及骗领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商务签证。
2014年9月22日,被告人果某某按照同案人A的事先安排,从土耳其共和国经广州白云机场入境,前往广州市越秀区东亚大酒店入住后,上述的八人将护照收齐后交给同案人H(土耳其共和国人,另案处理). 同案人H带领八名维吾尔族人出境。被告人B等八人又意图骗取出境签证回国。2014年10月14日,果某某等人被抓获归案。2014年10月1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羁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承办过程】:
2015年8月17日,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周卡方律师接到指派后,周律师立即了解案件情况.2015年8月24日,周律师到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阅卷。2015年9月1日,周律师就前往广州市第一看守所会见被告人果某某。2015年9月16日、9月17日,果某某案正式开庭。承办律师通过与果某某交谈,在进一步了解案件详细情况后,针对果某某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出具了以下辩护意见:
首先、对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以越检公刑诉[2015]1037号起诉书指控本案被告人果某某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基本犯罪事实、犯罪罪名有异议。理由如下:第一、本案被告人果某某不存在组织他人偷渡国境的故意。本案被告人果某某从一开始就没有组织他人偷渡国境的犯罪意图,其由于家境困难而出售护照牟取利益,走上了犯罪之路。第二、本案被告人果某某没有存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本案被告人果某某参与此次犯罪是受到同案人A的指示,而且本案其他被告人的护照和中国签证事宜都是同案人A一手包办的。第三、本案被告人果某某没有组织他人参与此次犯罪,且没有直接参与违法交易。故本案被告人果某某不符合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因此,请求法院对其予以轻罪(即出售出入境证件罪)处理。 其次、本案被告人果某某此次行为是初犯、偶犯,没有违法犯罪前科。最后、本案被告人果某某认罪态度良好,主动坦白交代犯罪事实,如实供述其罪行,有明显的悔罪表现。恳请法院对被告人果某某予以轻罪处理(即出售出入境证件罪),并从轻或减轻处
罚。
【承办结果】:
2015年10月13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书的内容显示: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果某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定性不当,本院予以纠正,被告人果某某的辩护人的该点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果某某犯出售出入境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附加驱逐出境。在此基础上,本案的其他被告人的罪行也相对减轻。
【案件点评】:
承办律师为维护被告人的权益,积极了解案情,及时会见被告人,出具法律意见书,大大提高了承办案件的效率。
首先,承办律师明确了被告人不符合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故作轻罪(即出售出入境证件罪)辩护。其次,考虑到被告人是初犯、偶犯,在会见被告人时,对其进行思想及心理教育,让其迷途知返,并诚恳悔罪。该被告人心生悔改之意,当场表示不会再犯,其悔罪态度良好。再次,灵活运用刑事证据规则,对案件有关证据材料进行反复推敲,合理提出辩护意见,并得到法院的采纳。最后,律师积极与办案相关部门沟通,及时出具相关法律文书,使得案件得以迅速解决,很好地维护了被告人的权益。通过办理该案件,本律师也与土耳其领事馆的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良好的沟通,本律师的工作也得到了他们的充分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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