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
[登录] [注册] 律师入驻
  • 律师入驻

    手机浏览

    手机扫一扫,浏览更便捷

    或在手机浏览器中输入
    www.fadoudou.com

  •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公众号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关注微信公众号
    随时问律师

  • 微信扫一扫,发现身边律师

    小程序

    微信扫一扫,发现身边律师 微信小程序找附近律师

    或搜索微信小程序
    找附近律师

专业的法律咨询与律师服务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法律知识>读文章

讨债难,也要合法讨债!

发布时间:2017-08-16 14:04:41

阅读量:221

  有句话说这么形容欠债的人:借钱的是时候是孙子,还钱的时候是大爷,这话可以反映出来讨债有多难了。但再难、再愤怒,也不能为了追债,置法律于不顾。否则触碰了法律这条高压线,债追不回来还受到处罚,赔了夫人又折兵。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发现解决债权债务纠纷时扣押东西,是解决债权债务纠纷非常有效的一种方法。看似没错,因为没钱还债那就要东西来换天经地义,但是,“扣押东西解决债权债务纠纷”是一种典型的“非法解决债权债务纠纷”。

  其违法性主要表现在非法采用强制手段剥夺对方对车的所有权、使用权,或者妨碍对方行使所有权和使用权,是严重的侵权行为。

  实施侵权的债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由于扣押东西给他人造成的损失

  如果是债务人无钱还债,同意以扣押的财物抵偿债务,那么这种做法是合法的就毋庸置疑了

  非法解决债权债务纠纷包括  债权人(或委托代理人)私自扣人、扣钱、扣物、扣货是非法行为。

  行骗行抢,行贿受贿、打人伤人、暴力胁迫、毁人财物也是非法行为。

  非法以其它方式威胁他人身体健康,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侵害他人名誉、肖像权、监护权、著作权、发明权等。

  侵害第三者的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讨债时,时刻把讨债的合法性放在首位,只有这样才不至于把本对我们自己有利的讨债问题转变成为触犯法律的行为。

  当然,被讨债时对侵犯自己权利的事也不要因为还不上债而选择听之任之,而是学会保护自己的其他合法权益。

  这样说不是让被讨债的人有恃无恐而赖账,因为不能用非法手段解决债务纠纷,法律武器也能很好的、有力的解决问题。

  来源 | 法律快车


来自:仟律网

0

相关分类: 济南市推荐律师 祁军律师 讨债难,也要合法 二手房纠纷物业纠纷

发表评论

用户评论

热门推荐

讨债难,也要合法讨债!

骗取房产用于抵押借款的抵押权人不属合同诈

  【审判规则】  行为人通过支付预付款与房屋所有权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并经房屋所有权人过户登记获得房产。而后,行为人将房产以抵押方式向抵押权人借款,并将借款用于个人挥霍,致使房屋所有权人的房款与抵押权人出借的借款均无法追回,应认定行为人构成合同诈骗罪。行为人犯罪既遂的节点为房屋所有权人应被骗而办理过户登记,丧失对房屋的控制,故房屋所有权人为合同诈骗被害人。因抵押权人并非基于行为人欺骗陷入错误认识遭受损失,而是基于抵押合同关系遭受民事违约损失,故抵押权人并非被害人。  【基本案情】  一、基本案情  被告

时间:2017-11-22 14:16

12373次阅读

讨债难,也要合法讨债!

案例解析:解聘公司高管适用公司法还是劳动

因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聘用、解聘、待岗降薪、解除劳动合同而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相关的法律适用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

时间:2017-08-16 14:10

264次阅读

讨债难,也要合法讨债!

被租赁公司车辆撞伤找谁索赔?

一天,高某正常行走在人行横道上,一辆突如其来的轿车闯红灯行驶,撞到高某的小腿,为此,她共花去了两万元的医疗费用。而当她向车主主张赔偿责任时,使她陷入了两难的境地。

时间:2017-08-16 14:05

209次阅读

讨债难,也要合法讨债!

逆天了!复婚前同居期间所得竟属于夫妻共同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离婚后,同居一段时间再复婚的,只要同居符合事实婚姻构成条件,期间所得财产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时间:2017-08-16 14:21

203次阅读

讨债难,也要合法讨债!

票据诈骗与合同诈骗的区分标准以及签发空头

  导读:区分票据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的关键在于财物的取得是基于(使用)票据行为还是单纯的合同行为,即票据诈骗罪中的“使用”必须是以实现票据法中规定的票据本身功能、用途的方式而进行的使用。票据诈骗罪中“签发空头支票”的认定,应以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在付款日有无存款金额及相应的担保。    【案情】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  被告人陈某系鑫蒙公司实际负责人。2014年3月15日,陈某代表鑫蒙公司与冠旭公司签订《“233621”品牌产品授权经销协议书》并约定

时间:2017-11-22 14:16

10778次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