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要做的事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承担责任后,保证人又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呢?
先看个案例
蒋某1与蒋某2系堂兄弟关系,蒋某1因为急需用钱向第三人刘某借了一笔钱,钱到手后当场出具了借条一张给第三人刘某,蒋某2和蒋某1的朋友张某自愿为蒋某1提供保证担保,并在借条上签名认可借款金额及担保事实。但是约定还款期限届满后,蒋某1并没有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保证人后果1:要保证债权人拿到到期借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十二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刘某的借款到期后没有得到偿还,遂将保证人蒋某2和张某、债务人蒋某1一起起诉到法院。之后法院判决由债务人蒋某1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刘某借款本金和利息,保证人蒋某2、张某对该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因债务人蒋某1实在无法偿还债务,保证人蒋某2不得不向刘某偿还这笔债务。
保证人后果2:代替偿还债务后,费心维护自己的权利
根据《担保法》第十二条规定,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蒋某2偿还其保证的债务后,以债务人蒋某1和另一保证人张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债务人蒋某1偿还蒋某2代为偿还的借款本金和利息,另一保证人张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法院对于此案件又是如何判的?
法院判决债务人蒋某1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偿还保证人蒋某2代为偿还的借款本金和利息。
蒋某2不能清偿的部分,由另一保证人张某承担二分之一的连带清偿责任。
另一保证人张某承担责任后,又有权向债务人蒋某1追偿。
来源:法律快车、中国裁判文书网,仅供普法参阅
0
买卖合同中价格是非常重要的内容也是整个合同的关键问题,如果当合同中未写明价格的话,该合同是否还有效呢?如果有效,该合同又该怎么履行呢? 案例 小保是一家大型饲料厂的厂长,每月所需的饲料量十分大。小民是一家饲料加工厂的销售经理,小民在小利的牵引下找到了小保,并促成了交易,二人在2016年10月签订了饲料买卖合同,约定了数量和支付方式、支付地点,但是忘了约定饲料的价款,收款结账时,双方对价款的多少争议不下,遂起诉至法院解决。 判决 由于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并未约定,且之前也无交易,因此按照订立合同时的
导读:众所周知,定金在我们的生活中被广泛使用着,可您大概不知道定金是有很多种类的。事实上,不同种类的定金是会产生不一样的法律效果的,所以大家在适用定金时一定要多加注意,依法适用。具体实践中,定金都有什么种类呢,这就是说,定金的种类一般有哪些呢?下面将为您做一个较为具体的陈述。 一、定金的种类 (一)订约定金 订约定金,又称为立约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的订立而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定约定金是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为适用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前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出售房屋,债权人知晓后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债权人的主张是否能得到支持呢?
某法院判决:对受伤者的赔偿,除了保险以外,不足部分由肇事车辆驾驶者和所有者共同赔偿。我们一起来看一下具体案例。
【审判规则】 行为人通过支付预付款与房屋所有权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并经房屋所有权人过户登记获得房产。而后,行为人将房产以抵押方式向抵押权人借款,并将借款用于个人挥霍,致使房屋所有权人的房款与抵押权人出借的借款均无法追回,应认定行为人构成合同诈骗罪。行为人犯罪既遂的节点为房屋所有权人应被骗而办理过户登记,丧失对房屋的控制,故房屋所有权人为合同诈骗被害人。因抵押权人并非基于行为人欺骗陷入错误认识遭受损失,而是基于抵押合同关系遭受民事违约损失,故抵押权人并非被害人。 【基本案情】 一、基本案情 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