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
[登录] [注册] 律师入驻
  • 律师入驻

    手机浏览

    手机扫一扫,浏览更便捷

    或在手机浏览器中输入
    www.fadoudou.com

  •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公众号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关注微信公众号
    随时问律师

  • 微信扫一扫,发现身边律师

    小程序

    微信扫一扫,发现身边律师 微信小程序找附近律师

    或搜索微信小程序
    找附近律师

专业的法律咨询与律师服务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法律知识>读文章

因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17-11-22 14:16:59

阅读量:11203


  因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分别请求雇主和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也可以请求雇主和第三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

  原告赵某受雇于被告闫某。2014年11月3日,原告驾驶挂靠于被告河南省永城市某运输有限公司的货车,从安徽省郎溪县运送扁钢至被告浙江某建设机械公司。当晚10时到该公司车间,原告在卸货时,被该公司吊车因钢丝绳断裂砸伤。经医院救治,共花费医疗费近3万元,该医疗费由建设机械公司支付。原告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共计114731.25元。

  被告闫某辩称,原告虽系自己雇佣的司机,但原告受伤时不是从事驾驶行为,因此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

  永城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被告闫某对原告赵某的人身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浙江某建设机械公司对原告赵某的人身损害应当与被告闫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判决被告闫某赔偿原告赵某医疗费等共计35829.84元,被告浙江某建设机械公司赔偿原告赵某医疗费等共计83602.97元,驳回原告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评析

  本案涉及两个关键性问题:一是雇佣的司机帮助卸货的行为能否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二是雇员能否要求雇主和第三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1.雇佣的司机帮助卸货的行为能否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对此问题,一种观点认为,原告赵某作为被告闫某雇佣的司机,其职责是驾驶车辆,帮助卸货行为不能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原告赵某帮助卸货行为系驾驶车辆行为的延续,应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原告赵某系被告闫某雇佣的司机,在帮助卸货过程中受伤。帮助卸货行为是驾驶车辆送货行为的延续,二者存在内在联系,帮助卸货行为应视为履行职务行为,即从事雇佣活动。

  2.雇员能否要求雇主和第三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此问题,亦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原告赵某可以要求闫某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浙江某建设机械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不能要求两者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原因是二者诉因不同,前者是基于雇佣关系,后者是基于侵权,法律关系各自独立,所以在诉讼程序上,赔偿权利人仅能选择其中一个诉因提起诉讼。第二种观点认为,原告赵某可以同时要求闫某和浙江某建设机械公司承担共同责任,法律未禁止要求二者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该条规定有以下两个要点:一是雇主对雇员在从事职务活动中受到的伤害应直接承担赔偿责任,而且是严格责任(无过错责任)。二是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权利人可以同时请求第三人和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和雇主的责任为不真正连带的侵权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数个责任人在客观上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对于赔偿权利人承担标的相同的数人责任,每个责任人都负有全部履行的义务,并因任一责任人的履行而使全部责任均归于消灭的责任。

  本案中,原告赵某在被告浙江某建设机械公司车间帮助卸货过程中,被坠落重物砸伤住院,该公司未尽到安全管理和安全保障义务,对原告的人身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原告赵某也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的侵害,被告闫某应承担雇主责任。两者责任发生的基础虽然不同,但因同一事故引起,且给付对象和给付内容一致,二者的责任为不真正连带责任,原告可以选择二者之一要求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也可要求二者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在原告赵某要求二者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二被告对原告赵某的人身损害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因二者责任基础不同,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被告赵某无过错,被告浙江某建设机械公司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本案案号:(2015)永民初字第2672号

  作者 :黄建民 王 莉 单位: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



来自:仟律网

0

相关分类: 济南市推荐律师 陈彦宏律师 因第三人造成雇员

发表评论

用户评论

热门推荐

因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

合同没到期,商场有权解除合同吗

   案例  2008年8月,于某在一家新开的商场租了一个摊位经营服装,当时交了1万元的押金,合同期限为3年,要求每半年交一次租金。由于总体经营状况不好,商场一直没有向于某等收过租金。但是2009年9月份的时候,商场突然向于某等收起租金来,而且要求一次交清,不交就解除合同,1万元的押金也就不退了。那么,商场有权  在合同没到期之前解除合同么?于某还能要回押金吗?  法律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全。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

时间:2017-11-22 14:16

18266次阅读

因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

公司和法律顾问之间的那些事

为企业草拟、制订、审查或修改业务合同,同时逐步渐全企业合同制度,预防合同纠纷,应企业要求还可以参与相关谈判、磋商;

时间:2017-09-19 11:11

247次阅读

因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

车辆牌号被盗用冒用发生交通事故的法律责任

  冒用他人名义登记注册取得车牌号,或者盗用他人的机动车牌号,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各方当事人如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肖某驾驶车牌号为粤B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BN挂号挂车,与顾某驾驶的车牌号为粤BS号重型半挂车发生碰撞,造成顾某重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交警认定肖某承担全部责任。顾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肖某、主车车主A公司、挂车车主B公司及保险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在主挂车两个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超过部分由A公司和B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B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时间:2017-11-22 14:17

11278次阅读

因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

邻居在自家门前安装监控摄像头,侵犯自家隐

  现在到处都有监控摄像头,在维护治安方面确实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监控的同时,有时也不可避免的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利。若邻居在他们自家门前安装摄像头,是否侵犯了你的权利?你能否令他们拆除这个摄像头呢?  1案例  小李夫妇为了自家安全考虑,在自家门口安装了监控摄像头,邻居大妈每次进出都很不舒服,因为总感觉背后总有一双眼睛在盯着自己。进出自己的家,却感觉像是在做贼,大妈感觉到这个摄像头对自己的生活造成了妨碍。对于通过打官司让小李夫妇拆除摄像头,大妈也不能肯定能得到支持,但是犹豫再三后,她还是试着向法院起

时间:2017-11-22 14:16

11388次阅读

因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

如何在路边停车不被贴罚单?

  生活中停车真是个极不容易的问题,有些路段设有具体的标志或标线的,违反了交通规则是不仅要罚钱还要被扣分的。下列情况下,不但要被罚款,而且要被扣分和罚款。  1禁止停车的标志    ◈表示在限定的范围内,禁止一切车辆临时或长时停放。  ◈此标志设在禁止车辆停放的地方。  ◈禁止车辆停放的时间、车种和范围可用辅助标志说明。  ◈驾驶员驾驶车辆时,如果在设置了此交通标志的路段停放机动车,将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某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进行处罚。  2禁止长时间停车标志    ◈表示在限定的范

时间:2017-11-22 14:17

18218次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