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家装之事基本上人人都会遇到,但很多家庭在装修时都不规范,比如仅仅是口头约定,不签署家装合同,殊不知风险由此而生。因为此类案件,如果签署装修合同,在法院就会被定性为承揽关系,定作人就不用担责,但若没有书面合同,工人说你是雇主,我是雇员,此时,定作人就有口难辩。
且看下列案例:
小吴在上海打工从事地板铺装工作,工作中操作机器不当导致受伤,产生医疗费等各项损失近20余万元。由于未能就赔偿事宜协商一致,小吴诉至法院。近日,上海市闵行区法院就该起身体权纠纷案做出判决,驳回了小吴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情回放】
小吴与吴某昌系亲戚关系,刘某是福通木业的经营者。2015年11月,刘某联系吴某昌,要求其带人去崇明客户家安装地板,同月20日,刘某派人开车将小吴及吴某昌等人接送至码头坐轮渡至客户家。当日下午,小吴在安装木地板时,左手拇指被切割机割断,后被送医治疗。嗣后,小吴认为,福通木业与刘某雇佣其安装地板,雇佣关系存在于其与福通木业、刘某之间。经鉴定,小吴的伤情达到了十级伤残,小吴要求刘某、吴某昌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其包括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营养费等在内合计18万余元。
对此,刘某认为,小吴与其及福通木业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
吴某昌则认为,其与小吴系叔侄关系,他未取得税务登记的营业执照,故不具有雇佣的主体资格。小吴在此次施工时使用电动工具,其也劝阻过,但小吴还是坚持使用;同时,吴某昌还认为,这次事故的责任应由福通木业、刘某承担。
【以案说法】
闵行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吴为福通木业的客户铺装地板的工作,小吴的劳动报酬是以地板铺装工作的完成、工作成果交付之后才能给付的,且其工具自备。且双方均确认,小吴不是福通木业固定的地板铺装人员,即小吴与福通木业、刘某之间不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的关系,因此,小吴与福通木业、刘某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认定小吴与福通木业、刘某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
根据法律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至于小吴与吴某昌之间,法院认为小吴和吴某昌共同进行地板的铺装工作,铺装报酬由参加安装人员平均分配,吴某昌作为联系人并不多得报酬,实际安装人员之间形成了即时的松散的合伙关系,该合伙体为福通木业、刘某进行地板铺装,和福通木业、刘某之间形成承揽合同关系,且小吴亦认为雇佣关系主要成立于其与福通木业、刘某之间,故本院确认原告与吴明昌之间未成立雇佣关系。
据此,法院认为小吴和福通木业、刘某,小吴和吴某昌之间,均不成立雇佣关系,小吴以雇员受害、雇主承担赔偿责任为依据,要求吴某昌、刘某承担共同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为此,法院做出如上判决。
【法辞典】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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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重买卖合同中应如何确定履行顺序? ——就《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9条的浅要分析 作者:乌云嘎 来源:中国法院网 【摘要】当今社会生活中,一物多卖的情形屡见不鲜,这是市场规律发挥作用的必然结果,虽然物的价值得到了最大化的实现,出卖人也得到了最为理想的回报,但未能得到标的物的其他买受人的利益却受到侵害,在标的物交付给一个买受人的情形下,法律为其他买受人所提供的有效救济手段便是出卖人违约责任的承担,在标的物尚未交付给任何一个买受人情形下,所有买受人诉诸法院要求出卖人实际履行时,法律作为居中裁判者便要
1995年10月l7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保险单)。该保险单载明:原告将其一台奔驰S320型轿车向被告投保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玻璃险、失盗险;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120万元人民币;保险期限自1996年10月18日零时起至1997年10月17日24时止;总保险费42200
买了车险就高枕无忧了么? 然而并不是这样…… 保险这门道说浅也不浅, 许多老司机对此也并不十分清楚。 以下“六不要” 新老司机统统要知道~ 车险六不要,千万不要碰 1不要以为12万元以下交强险都可赔 按照现行交强险规定: ➢ 在被保险人有责的情况下,医疗费赔偿的限额为10000元,死亡伤残类的限额为110000元,财产损失的限额为2000元; ➢ 在无责的情况下,医疗费赔偿的限额为1000元,死亡伤残类的限额为11000元,财产损失的限额为100元。 也就是说,交强险的赔偿是按照
基本案情江西建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建亨公司)承建“建亨·上东城”项目工程后,将木工工程承包给自然人熊传银和吴吉和,熊传银又将该工程交给龚永龙等十人组成的木工班组施工。2015年11月22日龚永龙在工地1#楼11楼做工时,不慎从架子上摔下受伤骨折。 2015年12月31日,龚永龙向上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局于2016年1月28日作出认定龚永龙受伤为工伤的决定。建亨公司认为龚永龙与其不存在劳动关系,不服工伤认定决定而提起诉讼。裁判结果 上饶市信州区
执行夫妻个人或共同财产的前提:必须明确所涉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通常我们根据执行依据作初步判断并主张权益和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