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工的工作大多是靠手上接到活的老乡介绍的,那么介绍活干的那个老乡是否具备承包商的资格呢?通过下面这个案例,我们来认识一下其中的关系吧。2008年6月27日,杨某邀约老乡王某,一起到东西湖周某家改建房屋,施工过程中因“过河”(搭在墙和窗户之间的水泥板块)断裂,王某从三楼摔下致二级伤残。“过河”是章某私自建造并销售的。
经鉴定事故系“过河”质量有问题,加上安装错误引起。同年9月,王某向东西湖区法院起诉,向周某、杨某等人索赔30余万元。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杨某负主要赔偿责任,周某承担连带责任,共同赔偿原告60%的损失,即赔20余万元;章某负次要赔偿责任;王某自己安装的“过河”,对其人身损害也负一定责任。
判决后,杨某认为有悬疑,又向东西湖区检察院提出申诉。该院民事行政检察科经审查后认为,杨某并非雇主,承担主要责任没有法律依据。该院依法提请抗诉,武汉市检察院采纳了该院的意见,并向武汉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
去年5月,武汉中院裁定该案再审。法院再审后认为周某由于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与杨某之间系发包、承包关系,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周某应该认定为雇主。但杨某作为现场施工的指挥者,对事故负有一定责任,遂判决其承担10%的赔偿责任,即赔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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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08年8月,于某在一家新开的商场租了一个摊位经营服装,当时交了1万元的押金,合同期限为3年,要求每半年交一次租金。由于总体经营状况不好,商场一直没有向于某等收过租金。但是2009年9月份的时候,商场突然向于某等收起租金来,而且要求一次交清,不交就解除合同,1万元的押金也就不退了。那么,商场有权 在合同没到期之前解除合同么?于某还能要回押金吗? 法律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全。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
案例 2008年8月,于某在一家新开的商场租了一个摊位经营服装,当时交了1万元的押金,合同期限为3年,要求每半年交一次租金。由于总体经营状况不好,商场一直没有向于某等收过租金。但是2009年9月份的时候,商场突然向于某等收起租金来,而且要求一次交清,不交就解除合同,1万元的押金也就不退了。那么,商场有权 在合同没到期之前解除合同么?于某还能要回押金吗? 法律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全。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
生活中停车真是个极不容易的问题,有些路段设有具体的标志或标线的,违反了交通规则是不仅要罚钱还要被扣分的。下列情况下,不但要被罚款,而且要被扣分和罚款。 1禁止停车的标志 ◈表示在限定的范围内,禁止一切车辆临时或长时停放。 ◈此标志设在禁止车辆停放的地方。 ◈禁止车辆停放的时间、车种和范围可用辅助标志说明。 ◈驾驶员驾驶车辆时,如果在设置了此交通标志的路段停放机动车,将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某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进行处罚。 2禁止长时间停车标志 ◈表示在限定的范
2014年9月,魏某开着一辆重型货车和覃某驾驶的货车撞上了,两车都受了损伤,魏某和覃某叶分别受了轻伤。事后,经交巡警
【裁判要旨】 诉讼当中公司注销,员工依法申请变更公司股东为被告;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应重点审查公司的清算报告和确认清算报告的股东会决议的效力,若存在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了法人注销登记的情形,则应依法支持员工主张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案情】 2014年9月16日扶沟某甲公司作出如下首次股东会决议:由张某甲、李某乙作为股东共同出资2000万元,张某甲出资12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60%,李某乙出资8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0%。2014年9月19日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