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这个词相信大家都不陌生,现在传销种类名目繁多,五花八门,让人们防不胜防。
最近,就有一位网友因此求助:
我去年被一位亲戚带到燕郊,听亲戚的话,交了五万元跟她一起加入北京第五季幸福城会员,交了钱后发现他们也是要发展下线拉人头的,我为背负的五万元贷款焦虑难安,请问这是传销吗?我该怎么办呢?
律师给出的解答是,这种情况要看公司运作模式是否构成传销,如果构成可以选择报警。
那么,怎么判断是否为传销呢?
一般情况下,具备以下两个特征就可断定涉嫌传销:
一是传销加入时须缴纳高额入门费或购买一定数量产品;
二是加入者以发展下线骗取资金的多少来提成。
遇到这样的情况,大家就要警惕了。案例中,既需要高额入门费,又要发展下线拉人头,两个条件都符合,基本就可以断定为传销了。
但传销频繁换“马甲”,我们又该如何识破它呢?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揭秘传销骗局的八种伎俩,提高大家的警惕性↓
伎俩一:提供诱惑力十足的“诱饵”
传销者或者上线往往编造“投资高回报”、“高薪招聘”、“提供就业”等极具诱惑力的理由,投其所好,以电话或者聊天工具邀约引诱潜在下线到传销活动地,说服其加入。
伎俩二:难以抗拒的“精神控制”
较典型的如“二八定律”,对新来的受骗者,传销组织要求“业务员”(上线)80%谈感情,20%谈事业,绝对不提及传销的事情。
同时宣扬一些所谓的“成功案例”,逐渐消除新来人员的防御心理。
还会对新来人员不间断高强度“洗脑”,全面营造“传销致富”的氛围,从精神上控制新加入的传销人员。
伎俩三:假装温馨的“亲情友情”
为提高发展下线的成功率,传销人员往往将个人人际交往网络成员,即亲戚、朋友、同学、战友等作为首先考虑的吸纳对象。
伎俩四:似是而非的“营销理论”
“1040工程”、“消费联盟”、“连锁加盟”、“框架营销”、“互动式科学营销”等层出不穷的新名词,让人眼花缭乱,难辨真假。传销组织者为这些名目设计了似是而非的“理论体系”,用以伪装传销活动的骗人实质,对普通老百姓极具欺骗性。
伎俩五:虚张声势的“互联网传销”
目前网络传销主要是借助互联网推销实物产品,发展下线,或者靠发展下线会员增加广告点击率来给予佣金回报。
还有就是多层次信息网络营销模式,即传销组织设立网站,参与者通过缴纳入门费加入该网站,取得资格去推荐、发展他人加入,并可以按照推荐成功加入的人数获取积分并兑换现金。
伎俩六:时常变幻的“传销噱头”
为掩盖其拉人头的实质,传销组织者、策划者还利用“股票分红”、“会员制”、“电子商务”、“资本运作”、“连锁经营”、“慈善”、“养老”、“直销”等种种噱头,给传销活动披上一层掩饰的外衣。
伎俩七:厚颜无耻的“政治旗号”
传销组织者打着“支持西部大开发”、“北部湾开发”等幌子,曲解国家政策,为传销穿上一层支持经济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外衣,增强传销欺骗性。
伎俩八:涉黑性质的“暴力传销”
一种是以限制人身自由为主的“暴力传销”,对新来的人员,传销组织者收掉其身上的手机、财物和身份证件,派人跟踪和监视,限制人身自由。
还有一种是传销人员唆使被骗人员编造“生病住院”、“出车祸”等谎言,向家里要钱,更有甚者教唆被骗人员在电话里给家人演戏,以“绑架、不给钱就如何”的形式敲诈勒索。
遭遇传销怎么办?
1、冷静面对,控制自己的情绪,利用技巧与传销人员周旋,找机会逃离传销组织。例如假装相信传销组织谎言,身上没钱参与,以回家取钱为由离开。
2、如果遇到24小时有人“跟踪陪伴”软监视自己,你可以:借机向路人求助;也可躲进当地执法单位,如派出所、公安局等寻求帮助;或者在纸币、纸条上写上求助原因向他人求助。
3、逃出后,应及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举报传销行为。
温馨提示:大家一定要擦亮双眼,提高警惕,远离传销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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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担保合同的履行,预先支付另一方一定数额的金钱的行为。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回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适用“双倍返还定金”罚则是有前提条件的,在我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对此作了专门的规定,明确了“双倍返还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 一、定金合同合法、成立 所谓定金合同,是指依附于主合同,为担保债权实现而设定金钱权利义务关系的从合同。其法律特征是: 第一,定
商品房买卖案件中,往往有两份合同、三方当事人,两份合同即《商品房预售合同》,《住房抵押按揭贷款合同》,三方当事人分别为开发商、购房人、银行。
借条与欠条书写错误,会加重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对其合法权利带来不利影响,甚至直接导致案件的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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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当事人签订委托投资、国债托管协议,符合资金借贷合同基本特征的,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应为无效。 基本案情 2003年,科技公司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投资协议,约定前者将2亿元委托后者进行国债投资。随后双方签订国债托管协议,约定证券公司按国债面值总额的4.34%支付“债券托管使用费”;补充协议约定该“债券托管使用费”由证券公司预先支付。2004年,科技公司以其证券账户内国债被质押为由,诉请证券公司返还2亿元及赔偿相关损失。 裁判要点 法院认为:案涉国债托管协议对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