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李某向乔某借款10万元,又用首饰等质押借款1万元,后发生纠纷形成诉讼。2004年6月至9月间,被告李某因做生意需要周转资金,分3次向原告乔某借款共计10万元,称有钱后及时归还。但几年来,原告多次催要,李某一直推托未还。2012年11月16日,被告李某又以贷款需要费用为由向原告乔某借款1万元,并承诺等贷款到位连同之前的欠款一并归还。但是贷款到位后,李某却把钱花在了其它地方,仍不肯还钱。原告乔某向法院递交了所有借款的借条,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李某返还借款11万元。
案件评析
案件审理中,被告李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邯郸武安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查明,原告乔某与被告李某原系夫妻关系,于2003年离异。被告李某因做生意需要周转资金,分别于2004年6月10日、2004年8月30日、2004年9月21日向原告乔某借款1万元、8万元、1万元,共计10万元。被告亲笔出具借据3张,借据上载明了借款数额与借款日期,均未约定借款利息及还款日期。2012年11月15日,被告李某在以上3张借据上再次署名对借款予以确认。2012年11月16日,被告从原告处质押借款1万元。原告提供证明一份,用以证明被告李某借原告乔某1万元,并将部分首饰等物品质押于原告的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乔某与被告李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李某欠原告乔某借款本金1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返还。原告要求被告李某偿还借款本金共计10万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从原告处质押借款1万元,涉及质押合同关系,与民间借贷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如有纠纷可另行主张,法院不作处理。故原告要求被告李某偿还质押借款1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 武安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乔某借款10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在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官说法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非金融机构企业之间的借款行为。处理民间借贷纠纷适用借款合同相关法律条文。质押合同是指出质人与质权人双方基于主债务合同就质物担保事项达成的书面担保合同。基于质押合同引起的争议成为质押合同纠纷。处理该类纠纷适用质押合同相关法律条文。
本案中出现了民间借贷和质押合同两种法律关系,被告李某缺席,其约定不明的质押合同无法查明,对原告乔某诉讼请求中要求被告返还质押借款1万元的请求难于支持,可以不并案处理。被告李某欠原告乔某借款本金1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返还。被告从原告处质押借款1万元,涉及质押合同关系,与民间借贷不属同一法律关系,为保障原告合法权益,可另案处理,不应一并处理。
来源:河北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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