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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走借条并撕毁,这样就不用还钱?

发布时间:2017-08-08 16:10:03

阅读量:214

  “借条”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最好的凭证

  就有这样天真的想法的人

  如果借条不存在了,就不用还钱了

  于是,铤而走险抢走借条并撕毁

  【案例】

  今年21岁的罗某通过微信摇一摇认识了同样来自贵州的老乡郑某。认识1个多月,罗某发现郑某有追求自己的意思,她就以需要买衣服等各种理由陆续向郑某借款3600余元,结果每次郑某都爽快地给了她钱。见郑某这么大方,罗某心想:干脆借一笔大钱来花。于是,她谎称家里人生病要做手术急需用钱,向郑某开口借30000元。为了取得郑某的信任,罗某还让郑某分别把钱汇到她自己和她爸爸的账户上。后来郑某得知,罗某的亲人并没有生病,而且罗某还是已婚人士。郑某这才知道自己被骗了,要求罗某补打借条。罗某只好向郑某出具了一张数额为33600元的借条,并约定分3年还清,每月还1000元左右。然而,罗某在分次共还款2000元后就无力还钱了。

  无钱还债的罗某就想着把借条拿回来,这样郑某就不能到法院起诉自己了,欠的钱也不用还了。可是单靠自己的力量很难顺利地从郑某手中抢回借条,于是罗某骗堂弟说,自己已将欠款还给郑某,郑某却未归还借条,要求堂弟陪自己去找郑某理论,将借条拿回来。2017年5月17日,罗某及其堂弟将郑某约至郑某家楼下碰面,罗某找借口要求郑某拿出借条验看,查验时趁郑某不备,罗某一把抢过借条并迅速逃离,逃跑中还撕毁了借条,而郑某则被罗某的堂弟拉住理论,无法将借条找回。

  无奈的郑某报了警,罗某得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日前,玉环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抢夺罪对罗某提起公诉。

  【说法】

  罗某以消灭合法债务为目的,趁人不备,抢夺借条并撕毁。从客观方面来说,所涉借条本身虽不是财产,但却是财产权利的凭证,一旦失去,债权人便丧失了法律上的债权依据,罗某的行为使郑某的债权有可能得不到实现,且数额较大,因此罗某实施的是抢夺行为。从主观方面来说,罗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撕毁借条主观上存在非法占有郑某33600元的故意,其行为已经构成抢夺罪。因此,检方以涉嫌抢夺罪对罗某提起公诉。

  罗某的想法和做法“很傻很天真”,实际是法律意识淡薄所致。同时《普法微课堂》提醒,网络上交友须谨慎,在没有全面深入了解对方的情况下,不要轻信对方的言语,更不要轻易给尚不熟悉的人汇款、赠送贵重物品。

  来源:浙江法制报 恩施普法综合整理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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