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最好的凭证
就有这样天真的想法的人
如果借条不存在了,就不用还钱了
于是,铤而走险抢走借条并撕毁
【案例】
今年21岁的罗某通过微信摇一摇认识了同样来自贵州的老乡郑某。认识1个多月,罗某发现郑某有追求自己的意思,她就以需要买衣服等各种理由陆续向郑某借款3600余元,结果每次郑某都爽快地给了她钱。见郑某这么大方,罗某心想:干脆借一笔大钱来花。于是,她谎称家里人生病要做手术急需用钱,向郑某开口借30000元。为了取得郑某的信任,罗某还让郑某分别把钱汇到她自己和她爸爸的账户上。后来郑某得知,罗某的亲人并没有生病,而且罗某还是已婚人士。郑某这才知道自己被骗了,要求罗某补打借条。罗某只好向郑某出具了一张数额为33600元的借条,并约定分3年还清,每月还1000元左右。然而,罗某在分次共还款2000元后就无力还钱了。
无钱还债的罗某就想着把借条拿回来,这样郑某就不能到法院起诉自己了,欠的钱也不用还了。可是单靠自己的力量很难顺利地从郑某手中抢回借条,于是罗某骗堂弟说,自己已将欠款还给郑某,郑某却未归还借条,要求堂弟陪自己去找郑某理论,将借条拿回来。2017年5月17日,罗某及其堂弟将郑某约至郑某家楼下碰面,罗某找借口要求郑某拿出借条验看,查验时趁郑某不备,罗某一把抢过借条并迅速逃离,逃跑中还撕毁了借条,而郑某则被罗某的堂弟拉住理论,无法将借条找回。
无奈的郑某报了警,罗某得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日前,玉环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抢夺罪对罗某提起公诉。
【说法】
罗某以消灭合法债务为目的,趁人不备,抢夺借条并撕毁。从客观方面来说,所涉借条本身虽不是财产,但却是财产权利的凭证,一旦失去,债权人便丧失了法律上的债权依据,罗某的行为使郑某的债权有可能得不到实现,且数额较大,因此罗某实施的是抢夺行为。从主观方面来说,罗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撕毁借条主观上存在非法占有郑某33600元的故意,其行为已经构成抢夺罪。因此,检方以涉嫌抢夺罪对罗某提起公诉。
罗某的想法和做法“很傻很天真”,实际是法律意识淡薄所致。同时《普法微课堂》提醒,网络上交友须谨慎,在没有全面深入了解对方的情况下,不要轻信对方的言语,更不要轻易给尚不熟悉的人汇款、赠送贵重物品。
来源:浙江法制报 恩施普法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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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当事人签订委托投资、国债托管协议,符合资金借贷合同基本特征的,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应为无效。 基本案情 2003年,科技公司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投资协议,约定前者将2亿元委托后者进行国债投资。随后双方签订国债托管协议,约定证券公司按国债面值总额的4.34%支付“债券托管使用费”;补充协议约定该“债券托管使用费”由证券公司预先支付。2004年,科技公司以其证券账户内国债被质押为由,诉请证券公司返还2亿元及赔偿相关损失。 裁判要点 法院认为:案涉国债托管协议对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是要签试用期合同,还是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不是要等到试用期过了,才能签订?很多人以为试用期签的是试用期合同,转正的时候才签劳动合同。这样认为是正确的吗? 一、试用期需要签劳动合同么 在劳动关系中,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的考察期,一般适用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时改变劳动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劳动法》和《劳动法》的配套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试用期都有明确的规定。 用人单位招聘职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就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法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劳动
借条与欠条书写错误,会加重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对其合法权利带来不利影响,甚至直接导致案件的败诉。
传销这个词相信大家都不陌生,现在传销种类名目繁多,五花八门,让人们防不胜防。
来源: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案情简介 2017年1月,李先生进入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一份两年期劳动合同,并约定前三个月为试用期,月工资5000元。试用期期间,公司实际以每月3000元标准向李先生发放工资。转正后,李先生才拿到约定的5000元月工资。 在了解到试用期工资不应低于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的80%的规定后,李先生向公司提出每月按4000元补足试用期工资差额却遭拒绝。双方协商未果,李先生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公司支付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期间工资差额共计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