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江苏盐城,一名男子在健身房见到一枚戒指后认为是塑料的,就扔到了垃圾桶里面,最终导致戒指找不到,最终被判赔失主8000元。
事情发生在今年的6月份,李女士在健身房健身时把戒指放在了置物架上,健完身后忘记拿了。过了四天,李女士想到了戒指,在健身房的置物架上却找不到戒指,于是就报了警。
在警方的调查下发现,戒指被蔡先生捡到。蔡先生在捡到后鉴定这个戒指是塑料制作的,就随手扔进了垃圾桶。李女士就起诉了蔡先生,要求蔡先生赔偿戒指的价值8350元。
法院认为,蔡先生在捡到戒指后,应及时交给戒指的主人,将戒指丢弃导致戒指灭失。根据李女士向法院提供的购物小票,认定这个案件中的价值是8350元,对于李女士要求蔡先生赔偿的诉求,法院是支持的。
在我国的法律对于捡到他人遗失的失物时,应及时返还,或交给公安部门。导致遗失物损毁、灭失的,应承担民事责任。蔡先生的行为导致李女士的戒指丢失,应对李女士进行赔偿,这也符合法律的规定。而蔡先生所说的“以为戒指是塑料的”理由是不成立的,物品的价值不会对拾得人责任承担产生影响,但随意处理拾得物自己是要负责任的。蔡先生随意处置的行为存在过错,侵害了李女士的所有权,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在日常生活中,对于遗失物处理不当引发的纠纷有很多。对于拾得的物品我们要交给公安来处理,不能随意去处置他人的物品,还要承担赔偿的损失,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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