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一起喝酒,凭什么要我承担责任?”重庆一男子与一位好朋友在家中喝酒,两人将家中的酒喝完后感觉未尽兴,于是男子下楼去超市买了几瓶,回家继续和朋友畅饮。又将酒喝完后,两人商量着继续下楼去买酒。就这样,两人来来回回,一共买了22瓶啤酒并全部喝光。
但万万没想到,男子喝醉后,产生了“被人追杀”的错觉。随后,该男子为了“躲避追杀”,将家中的家具掀翻,跑进厨房拿了家中的菜刀和棒球棒,“逃”到了楼下。下楼后,该男子随即打砸停放在路边的车辆。
朋友见状被吓得不轻,于是打电话给两人共同的朋友帮忙制止该男子的行为。朋友赶到现场后,两人合力将他手中的菜刀夺下。
没想到,两人刚将刀夺下,男子又因“躲避追杀”再次跑上楼,随后男子从楼顶坠落身亡。
事后,男方家属不出所料将同饮酒者和物业公司告上法庭,称共同饮酒的好友和物业公司均有过错,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有网友表示,就怕与酒后失控的人喝酒,因为一旦酒后失控,很多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搞不好就会吃官司;也有网友认为,喝酒后一旦出事,家属必定会翻脸不认人,起诉要赔钱。所以喝酒前要先签一份“免责声明”才敢一起喝酒。
仟律网小编认为,只要共同饮酒者没有过错,适度饮酒,并履行提醒和关怀的义务,也未必一定要承担责任。
那么本案的两位好友有过错么?《民法典》明确规定,行为人存在过错行为,并造成共同饮酒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当事人自身也存在过错行为的,就应当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一方的责任。
具体而言,只有在能够证明共同饮酒人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共同饮酒人才需要承担责任,而且这个责任的划分,需要根据共同饮酒人的过错行为与被侵权人损害结果之间参与度来界定。具体到本案中:首先,男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其一方对自己的身体负有高度的注意义务。意思就是说,男子是成年人,其应当知道大量喝酒导致醉酒的后果,因此其自身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主要责任。
其次,现有证据证明,共同饮酒人在共同饮酒过程中,有恶意拼酒、劝酒的情形,也就是说,本案共同饮酒人在饮酒过程中,确实存在一定的过错,故需承担一定的责任。最后,后面赶到的好友,并非共同饮酒人,且在本案不存在任何过错,故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物业公司需要承担责任么?《民法典》第1198条明确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民事权益遭受损害的,需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意思就是说,只要物业公司能够证明其自身没有过错的话,那么其一方就无需承担责任。
物业公司为满足消防需要,设立了上楼顶的通道,符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且其一方无法预见、管控男子醉酒后的自主行为,因此其一方并没有存在任何过错,故无需承担责任。
综上,法院经审理后酌情判定,男子自身需承担80%的责任,而在饮酒过程中,具有恶意劝酒、拼酒行为的共同饮酒人,则需承担20%的责任。
最后,仟律网小编认为,朋友之间喝酒联络感情并无不妥。但是无论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饮酒都要适量,而对并没有错。但是,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应该适度饮酒。对于共饮者来说,不仅要履行酒后的注意义务,而且在饮酒错误的情况下,也要做到以自愿、适量饮酒为原则,以免发生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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