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5日,据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消息,福建省福州市中院近日对职工因身体不适请假回家办公猝死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家属起诉认定工伤一案作出终审判决。
黄某系某单位的员工,2021年10月29日下午,黄某在工作中感到不舒服,与领导和同事交接工作后,表示没做完的工作可以在家继续完成,于是他16:20左右请假回家。20时40分,黄某在家中感到喘不上气,被送往医院救治,抢救无效死亡。发病时,该人正靠在椅背上,手里拿着一份工作材料。监控显示,黄某请假后,手里拿着纸质材料离开了单位。人社局认为,黄某生病时不在工作岗位上,而是在家中,发病后没有直接送医院抢救而是回家休息,不应视为工伤,故作出不予认工伤的决定。黄某家属不服,遂诉至鼓楼法院提起诉讼。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理解“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首先要看员工是否为单位利益而从事本职工作。在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地点突发疾病死亡的,视为工伤。为了单位的利益,将工作带回家继续工作并因疾病死亡,其权利更应该得到保障。
“工作岗位”强调更多的不是工作的定位和处所,而是岗位的责任和任务。将“工作岗位”理解为包括在家加班工作,是对法律条文的正常理解,而不是扩展解释。
职工在家加班是为了完成岗位职责,应当属于第十五条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黄某在家工作期间突发疾病,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应认定为工伤。
福州中院审理认为,一般大家理解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是指单位规定的上班时间和上班地点。但为了单位的利益,在家加班的职工也应该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延伸。
黄某为了单位利益把工作带回家,占用个人时间加班工作,突发疾病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其权利也应该得到保障。因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职工更要珍惜自身身体的健康,需重视劳逸结合和体检情况,身体不适及时到医院就诊,避免因工伤发病后回家休息而导致工伤难以认定的问题。同时需要注意的是,职工突发疾病时应是处于工作状态,如果是在家里处理其他事情,则不符合工伤处理的情况。员工及其家属要有证据意识,在家办公时保留各种电子邮件、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记录等。一旦发生纠纷,一个小而重要的证据可能成为判决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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