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鸦有反哺之恩,羊有跪乳之德。”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是世界上最密不可分的联系。但是很多没有血缘关系的人也可以成为父子母女,那就是收养关系。很多不具备生育条件的夫妻为了实现做父母的梦想,选择收养孩子。但事实上,并不是每个人都有资格被收养。如果不满足这些条件,即使你有钱,也不能合法收养孩子。
与之前的《收养法》相比,《民法典》改变了收养的条件和办理收养的方式。如果你准备收养一个孩子,你首先要确定你是否有资格被收养。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可以收养孩子:
1、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无子女可收养2名子女,有一名子女只能领养一名子女);
2、年满30周岁;
3、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4、没有医学上认为不宜被收养的疾病;
5、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如果您满足以上条件,即可收养子女。但是您还需要了解以下情况:
1、无配偶收养异性子女,双方年龄差距应在40岁以上;
2、有配偶收养子女的,共同收养需征得配偶同意;
3、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不到父母的未成年人,不受自己子女人数和收养人数的限制;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可以送养子女:
1、孤儿监护人;
2、儿童福利机构;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法抚养子女(收养人为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受此限制)。
符合以下条件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失去父母的孤儿;
2、无法找到亲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3、亲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法抚养的子女。
符合以上条件的收养人与送养人携带相关资料去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
收养人携带资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申请人婚姻状况和抚养教育能力被收养人的能力,以及收养人出具的子女情况说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4、收养无法找到亲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出生证明;
5、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无法查到亲生父母的弃婴、儿童,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
2)公安机关出具的收养弃婴、报案证明。
3)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以及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的结婚证明。
送养人携带资料:
1、被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担任监护人的,应提交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2、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3、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将弃婴、儿童带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或者孤儿的亲生父母的死亡证明或者死亡证明。
4、监护人为收养人的,须携带本人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收养人父母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被收养人造成严重危害的证明。
5、生父母被送养的,应当携带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有特殊困难无法抚养子女的,还应当附有安置人有特殊困难的声明。其中,因丧偶或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而被单方面送养的,携带配偶死亡证明或下落不明的证明。
6、收养同代子女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的,应当携带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7、被收养人为残疾儿童的,携带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去哪个民政局办理登记手续:
1、收养社会福利机构养育的弃婴、儿童、孤儿,其生父母无法查到的,应当到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2、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应当到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3、收养父母有特殊困难无法抚养的儿童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到养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住所(如果该组织担任监护人,则在该组织所在地)。
4.收养三代以内同代同辈的子女,以及继父、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应当在被收养人的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准备好以上资料以后,需要办理以下手续:
1、需要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办理登记的;
2、收养为找不到父母的未成年人的,需要民政部门在收养前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60日;
3、在民政部门登记后,到公安机关办理户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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