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时在生活上
遇到了高兴或者不高兴的事
总是忍不住第一时间
在朋友圈分享
这是很多人的常态
那么问题来了
⬇⬇⬇
在自己的朋友圈吐槽
到底受不受法律制约?
有人说网络非法外之地
肯定受法律制约
可有人却说朋友圈是私人的
不过分就好
近日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法院
就调解了这样一起
在朋友圈发文辱骂商家
而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2022年3月,王小姐以3899元的价格在一家婚纱影楼拍摄了婚纱照。因为对婚纱照的拍摄效果和精修片不满意,在微信里跟影楼老板的沟通又不畅,王小姐一气之下不但在微信里骂了老板一顿,还在朋友圈里发布了辱骂影楼的话,让众亲友见证她的气愤。
影楼方认为,王小姐在朋友圈发布侮辱性言论,损害了自己的名誉权。要求王小姐删文道歉未果后,影楼诉至法院,要求王小姐立即停止侵权,在微信朋友圈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合理维权支出等损失。
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情绪都挺激动。王小姐表示,影楼的婚纱照把她“拍胖”了,自己照片上看起来像有150斤。关键是她认为影楼收到全款后服务态度起了变化,在自己表示对照片不满意后老板一直未现身处理,对她提出的退款要求也置之不理。她电话投诉后,影楼老板却在调解时缺席。而且她认为婚纱照的纠纷影响了自己的婚期,现在影楼起诉她属于“倒打一耙”。
影楼则表示,自己整个拍摄过程服务到位,当时已经为王小姐提供了“一对一”的服务,这个服务本来是在万元级别的摄影套餐里才享有的。王小姐提出对照片不满意后,影楼也表示愿意为她重拍两组,但王小姐提出除非更换摄影师,否则拒绝重拍坚持要退款。
有关部门调解时,恰好遇到老板的健康码变“黄码”而无法前往,王小姐坚持不听解释并在朋友圈发布不实的辱骂言论,还拒绝删除。王小姐的行为显然给影楼和老板本人带来了负面影响。
法庭查明,王小姐确实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了不当言论,法官对“我的朋友圈我做主”的观点进行了普法解释,特别说明超越事实根据的辱骂行为也可以构成名誉侵权,哪怕是在“朋友圈”这样的网络平台,同样适用网络侵权责任和侵害名誉权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
经过沟通,王小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和事件的严重性,表示愿意当庭书面道歉。影楼老板见王小姐态度改变,愿意接受其道歉,同意尽快交付婚纱照全部成品并放弃赔偿要求。最终,双方达成和解。
法官说法
微信是已被广泛使用的一个社交软件,朋友圈是微信常见的交流方式,具有一定公开性,所以同样适用网络侵权责任和侵害名誉权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
案件中,王小姐在微信朋友圈上发布辱骂、侮辱性言论,该言论在朋友圈内引起了朋友的关注,客观上影响了影楼的社会评价,亦在微信朋友圈中对影楼及老板产生不良影响,损害了影楼及老板的名誉。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民事主体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时,被侵权一方有权要求侵权方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网络空间不是私密日记本,我们可以在网络上记录生活、分享快乐、吐槽遭遇,但在遇到纠纷矛盾时,如果把网络空间当成出气筒,随心所欲肆意谩骂攻击他人,却可能引发侵权之诉。无论如何,冷静理智,依法维权,才是正道。
那么
哪些内容在朋友圈
是不可以发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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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知多D
01
朋友圈禁止诽谤、辱骂他人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02
朋友圈禁止买卖违法违规商品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03
朋友圈禁止造谣、传谣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一7年有期徒刑。
图源网络,图文无关
普法君提醒
大家在朋友圈中
分享自己的生活
是完全可以的
但也要注意
“我的朋友圈我做主”的思想
是不可取的
同样
在微博、微信群、QQ群及贴吧
等网络平台
也需要注意自己的言论
做一个文明的“冲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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