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王男与刘女登记结婚。2018年,刘女在怀孕期间与案外男子张某到某宾馆开房时,被王男碰到,张某将王男打伤,经鉴定,王男的两处伤情分别构成轻伤一级、轻伤二级,另一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9年,刘女生育一男孩,与王男共同抚养了该男孩三个月后,经鉴定,该男孩的生父不是王男。
王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与刘女离婚,并要求刘女要支付自己三个月以来的欺诈性抚养费和精神损害赔偿。刘女辩称,同意离婚,但不应支付欺诈性抚养费及精神损害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王男提出离婚,刘女同意离婚,说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双方离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刘女系有夫之妇,违反夫妻间基本的忠实义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育子女,且张某将王男打伤至残,刘女的行为严重侵害了王男的人格尊严,也使王男遭受了人身伤害。王男在抚养非亲生子女的过程中倾注了大量的情感和精力,当得知所抚养子女并非亲生时,自尊心必然严重受挫,社会评价必然降低。
因此,王男所受的精神损害是客观存在的,结合王男受损害的后果程度、刘女的过错程度及本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判令刘女赔偿王男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对于王男主张的欺诈性抚养费,根据当事人家庭经济状况及当地生活水平,判令刘女支付王男三个月的欺诈性抚养费1800元。刘女不服上述判决,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于刘女生育的男孩,在法律上称之为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刘女故意隐瞒该男孩并非与王男所生之事实,使王男误将该男孩视为亲生子予以抚养,双方构成欺诈性抚养关系。王男要求返还抚养费,刘女应当返还。
关于抚养费返还的依据,理论上有以下四种不同的观点:
一是行为无效。本案中,刘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意隐瞒自己所生男孩并非丈夫亲生的事实,导致王男在被欺骗的情况下将男孩当成自己的亲生儿子抚养,王男的这种抚养行为是基于被欺骗之上的,是违背自己真实意愿的,所以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因此,王男有权请求刘女返还自己已支出的抚养费;
二是无因管理。对于非自己亲生的子女,王男没有法定义务要对其抚养。因此,刘女和孩子对王男已经支出的三个月抚养费构成无因管理,刘女应返还;
三是不当得利。对于刘女和孩子的生父而言,无抚养义务之人王男已支付的抚养费属于不当得利,刘女及孩子的生父应返还不当得利给王男;
四是侵权损害赔偿。刘女作为孩子的生母,采取一种欺骗手段,让自己的丈夫王男一直相信该男孩为自己的亲生子女,并为之提供抚养费用。这种欺骗行为不仅侵害了无法定抚养义务人的财产权,更是侵犯了人格权,刘女应当对王男承担侵权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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