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捐赠,那就免不了要提到慈善法。2016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正式施行。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由国家制定的慈善法,将中国慈善事业纳入法律轨道,使慈善事业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慈善离我们并不遥远。慈善是件好事,但它亦需要法律约束。今天小编就来讲一讲我们身边的慈善法。
慈善法第二十二条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
慈善法第二十六条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
慈善法第一百零七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慈善法第二十七条
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对利用其平台开展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的登记证书、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进行验证。
慈善法第三十二条
开展募捐活动,不得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及人民生活。一旦发现有上述行为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若公开承诺捐赠,或者自愿开展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等公益活动并签订书面协议的,不能不捐。但如果捐赠人经济状况显著恶化,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慈善法第四十一条
捐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
(一)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的;
(二)捐赠财产用于本法第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慈善活动,并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
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者书面捐赠协议签订地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公益事业因其彰显美德而高尚,成为道德模范不是公众人物的本职工作。让公益回归公益,不掺杂对舆论的畏惧,公众人物的公益行为才因为这种无私的美德而感动人心,产生更强大的号召力。相信善意的力量,才不会让善意被做成生意。
23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