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某和妻子张某正在起诉离婚,可他发现妻子已经跟别人同居了,为了拍照“抓奸在床”,留下证据,他潜入对方家中,不料反而将自己送入牢房。在2020年7月21日凌晨,邱某连同两名男子翻过围墙,潜入对方的家中,准备拍照时被发现后起冲突,赖某被邱某打成轻伤二级。南都记者从两份判决书中获悉,邱某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而另两名男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分别被判有期徒刑7个月、拘役五个月。此外,邱某曾因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于2020年5月29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20日晚,邱某和朋友许某、堂弟邱某2在家里聊天,在聊天过程中说到他正在跟妻子起诉离婚,可诉讼还没开始,妻子已经跟赖某同居了,一直住在赖某的家中。为此,邱某提议要到赖某家里拍照取证,拍下妻子和赖某同居的证据。很快三人达成一致,并商量分工。到了7月21日凌晨5时许,三人驾车来到赖某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某村的农庄,翻过围墙后,撬开卧室的窗准备拍照。可这一动静吵醒了赖某,赖某为阻止他们拍照,向三人喷辣椒水。据邱某供述,被喷辣椒水之后,他生气地砸破卧室的玻璃门进入屋内,使用摆放在附近的角铁和拳头殴打赖某,致使赖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及双侧鼻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赖某陈述说,邱某等人殴打他的原因是,他和邱某的老婆张某好上了,邱某和张某正在办离婚,邱某想来拍照取证,然后想拿多点财产,他不给拍照,并用辣椒水喷邱某等人。2020年10月16日,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邱某犯故意伤害罪。而被打伤的男子赖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依法追究邱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可能涉嫌转化型抢劫罪)的刑事责任,并要求对其从重处罚;请求赔偿损失36278.31元,包含医疗费、财物损失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多项费用。在诉讼过程,邱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开庭过程中亦未提出异议。经审理,花都区法院认为,邱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邱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可依法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依法对其从宽处理。邱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法对其从重处罚。而在民事赔偿责任上,花都法院不予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最终认定损失合计3840.31元。为此,花都区法院于2020年11月25日作出判决,邱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赔偿3840.31元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赖某。而对于许某、邱某2的行为,花都区法院认为,许某、邱某2无视国家法律,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最终两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拘役五个月。(以上转自南方都市报)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证据合法性需要区别对待。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相关规定,是否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是获取的证据能否作为定案依据的标准。如果私自进入被调查人私密场所安装偷拍,偷录设备获取到的证据就是违法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如果通过跟踪的方式在公众场合偷拍到被调查人的证据,该证据没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就应该是合法的。另外,在调查过程中如果有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使用间谍器材、暴力取证造成他人伤亡、敲诈相关人员等行为,则可能构成其他违法甚至犯罪行为。
1 可以在房门口外拍摄连续视频,如果视频能反映配偶与异性进入房间后第二天早上才出来,就能证明其出轨。2 配偶与他人在公共场合有拥抱、拖手、接吻等亲密动作,相关视频和照片可作为出轨证据。3 配偶以自己名义与异性租房并付房租、水电费,相关缴纳情况可作为证据。5 配偶与同一异性频繁而有规律的手机通话记录,尤其是在深夜时分的记录,可作为证据。6 酒店开房记录,酒店大堂、电梯、走廊处的监控录像,可作为证据。在家里捉奸是可以的,拍照片也是没问题的,装监控也是你的自由,只要不殴打,不限制人身自由,就不构成犯罪。在公共场所进行偷情行为,也不存在隐私问题。对于在酒店进行的偷情行为,破门而入不行,但只要能拍到进去和出来的画面,并且间隔时间够长,也可以证明。酒店的监控视频、开房记录更可以。原配们一定要注意,捉奸有学问,行动要理性,获取证据要合法,否则得不偿失,把自己陷进去就不好了。(以上综合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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