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庭暴力是否构成离婚条件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家庭暴力可以构成离婚条件。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离婚登记申请是否可以撤回
依据我国最新《民法典》规定,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对于一方存在家庭暴力的行为是我国法律所不能忍受的,当一方有家庭暴力倾向的,另一方都应当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因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当事人可以依法诉讼离婚。除了家庭暴力的情况,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也构成离婚条件。还有其他疑惑的可以留言咨询,华律网小编当竭力为读者朋友们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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