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且我们作为道路交通安全的参与者,也很可能会遇到交通类型的纠纷。找到真正的侵权人,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也是尤为重要的。
常见的机动车纠纷情形通常为以下几种:
一、搭朋友的顺风车
例如车主在上下班途中将同事顺带捎回家,但是因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且本车车主全责的情况下,造成了搭车的同事受伤。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由此可见因由本车车主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除非由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在免费的情形下,应该减轻其责任。因为这符合我国的传统人情社交,符合社会道德,应得到社会的鼓励和支持。让车主以后还敢于做好人,还愿意做这样的好意施惠行为。
二、借朋友的车
在生活中,偶尔会因为自身不方便或其他原因,需要向别人借车的情况。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本车全责的情况下。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般情况车主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由实际使用人来承担责任,只有车主存在过错的情形下才承担相应的责任。车主常见的过错比如:1、明知道车辆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形下,依然出借该车;2、使用人没有取得相应的驾驶资格;3、使用人存在饮酒、吸毒等不当行为等。因此在车主没有过错的情形下,是不需要担责,由实际使用人负担相关责任。
三、卖车后未过户
一辆车在使用的过程中,通常只会伴随你一段时间,你就会因各种原因需要出卖自己的爱车。但是卖车后有时候不会立马就过户登记,存在登记人和实际的车辆所有人不一致的情形。如果此时发生事故,本车全责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知应当由实际的受让人即使用人承担相关责任,与出卖人无关。
以上情形均是在己方全责的情形下,如果对方责任,自不待言。车辆与我们的生活越发的紧密,但是在使用的过程也应当谨慎对待系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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