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是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会遇到的事情,相信大家都有这个经历,在借款的时候难免会发生一些纠纷。那么借款纠纷常见的法律问题有哪些?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民间借贷中,如果约定利息,是不是说了多少利息就一定得给多少?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对自然人借款利率做限制性的规定,其目的主要是为了防止贷款人高利放贷的行为。高利放贷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是法律禁止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超限部分的利息不受保护。
二、如果没有约定利息,还是不是非要给利息?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则不一定都要支付利息,当事人可以约定支付利息,也可以约定不支付利息。当事人对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无息借款,这样不仅符合人情互济的传统做法,也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争议和纠纷。
三、借款合同没有约定履行地点,应当怎样确定合同的履行地呢?
借款合同没有约定履行地点的情况下,首先可以通过出借人和借款人双方时候协商的方式确定。如果没有达成关于履行地点的补充协议,也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的其他条款或者交易习惯来确定。这里的“其他条款”一般是可以直接推出合同履行地点的约定。比如双方约定借款或者还款应当交至某个特定的人或者进入某个特定的账户。
交易习惯一般是指在合同签订时,合同签订当地或者双方所从事的行业、领域中普遍采取的,或者是在特定的交易双方之间经常采取的交易方式和习惯做法,通常应当由主张存在这一交易习惯的当事人,承担证明这一交易习惯确实客观存在的举证责任。在使用以上方法仍不能确定合同履行地的情况下,则以接受货币一方的所在地作为合同履行地。
由于借款合同的特点决定了,出借人和借款人都有可能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成为“接受货币一方”,所以在诉讼中确定这一履行地的时候,还需要结合双方争议的合同义务的具体内容来确定。以实践中最为常见的还款纠纷为例,出借人是归还借款时“接受货币”的一方,因此出借人的所在地应当认定为合同的履行地。
四、借款人能否提前还款?
在借款合同中,一般对偿还借款的期间都有明确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但是有的情况下,因生产经营状况或者其他情况发生了变化,借款人在合同履行期间不需要所借的资金,出现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情况。提前还款实际上是借款人提前履行合同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贷款人可以拒绝借款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借款人利益的除外。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八条和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对于提前还款应当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利息的计算:首先,当事人在合同中对提前还款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确定是否经贷款人同意及利息如何计算等问题。其次,贷款人同意提前还款的,等于贷款人同意变更合同的履行期,借款人应当按照变更后的期间向贷款人支付利息。第三,当事人在合同中对提前还款没有约定的,提前还款不损害贷款人利益的,可以不经贷款人的同意,利息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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