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当夫妻因感情不和而离婚时,婚姻关系中所生女儿的年龄相对较小,且男女双方都主张赡养自己的女儿,也都有能力抚养她们,谁能赢得孩子的监护权?下面我们将通过一个案例为您分析。
案件详情:
廖某雪与曹某武人于2007年12月19日登记结婚。2008年11月,廖某雪与曹某武的女儿出生。廖某雪与曹某武夫妻一直感情良好,但因廖某雪与曹某武父母关系不融洽经常发生争执而导致双方感情不和。廖某雪于2010年春节后去外地工作,自此与曹某武聚少离多,二人因此产生矛盾。廖某雪以其与曹某武夫妻感情不和,因家庭琐事导致矛盾加剧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双方离婚;婚生女曹某娜由本人抚养,曹某武依法承担抚养费。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夫妻双方在离婚时都主张抚养较年龄较小的女儿,而夫妻双方都有能力抚养这些女儿,是否可以确定已婚女儿的生活有利于她的健康成长。这对夫妻登记结婚后,由于其中一人在外地工作,导致聚少离多,这导致了两人感情上的不和谐,最终两人分手并离婚。夫妻双方都主张抚养孩子,而且双方都有能力抚养孩子。但是,由于孩子现在还小,和父亲住在一起会有很多不便,所以对于未成年人的教育和保护来说,和女孩住在一起更有利于女孩的健康成长。
因此,判决廖某雪与曹某武离婚;廖某雪与曹某武婚生女曹某娜由廖某雪抚养,曹某武每月给付1000元抚养费,每个季度清结一次,至曹某娜独立生活时止。
法智案件分析: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父母对子女均有抚养义务。在父母双方均有能力且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对于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若夫妻双方均要求子女随其生活,并存在子女随一方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情况,则应优先考虑该情形。
因此,对于父母同时声称要抚养孩子的情况下,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应该用于确定孩子的监护权基于父母双方的条件和能力。不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支付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曹某娜年纪还小,和曹某武一起生活会有很多不便,所以她正在考虑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保护。和廖某雪一起生活更有利于女孩的健康成长。一定廖某雪每月要支付适当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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