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阿龙曾经长时间加班,加班后直到一天将近21点,他回到家后感到不适。他在清晨被送医终告不治。该公司已为所有雇员投保了雇主责任保险,因此,在向阿龙的家庭成员作出了相应的赔偿后,该公司向该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该公司拒绝支付保险,理由是后者该保险种应基于工伤。
近日,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该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法官们仔细弄清了案件的每一个细节,最终确定阿龙的死与工作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属于雇主责任保险。对于合同约定的保险范围,责令被告赔偿损失5万元。
案例详细信息:
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员工猝死“非工伤”遭拒赔
2019年9月,原告的一家公司从被告的保险公司购买了总共400人的雇主责任保险,保险期将在2020年9月30日到期。2019年12月25日,被保险人员工阿龙在家突发疾病死亡。公司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和解协议后,向被告提出赔偿申请。
在审判中,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原告所涵盖的保险是用人单位责任保险,它是根据工伤保险法规建立的,即该保险范围也应参照工伤保险的赔偿范围。 “原告员工在家因自身疾病死亡,系我方免责事由之一,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获得证据,发现事件发生当天,阿龙在20:21完成加班后,在家中突然患病。他被送往医院,并于第二天00:57死亡。死亡原因是心脏骤停。还另查明,阿龙去世的那一天,阿龙每天工作超过10个小时。
猝死与工作有因果关系,属于雇主责任险赔偿范围
法院认为,本案涉及的雇主责任保险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订立后,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的保险范围承担保险责任。
法院认为,猝死是由于患者自身的疾病。死亡是由于患者身体的内部原因造成的,但是,长期的工作量,较高的工作强度,较高的工作压力以及不健康的生活和休息会损害身体的健康。
总而言之,阿龙的去世和工作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属于雇主责任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范围。法院支持原告的请愿书,要求被告支付5万元的保险赔款。
案件分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须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两个基本条件。如果工人在上班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还须符合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条件。
本案中,阿龙的死因为心脏呼吸骤停,原因不明,尸体已被火化,不再符合鉴定条件。尽管长时间加班与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未能形成证据上的优势,但无法断定阿龙加班与死亡之间存在不可避免的直接因果关系,但不能排除因果关系。因此,法院认定他的死亡与其工作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属于雇主责任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保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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