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小伙救人溺亡申报见义勇为被拒:救的是朋友,有义务救
案件详情:
5月30日,张文辉和刘竹与李明(化名)和其他朋友约好去景区露营。他们一直玩到5月31日凌晨2点。准备上床睡觉时,由于天气炎热,他们三个带毛巾到湖上擦汗。但是在此过程中,出现了问题。
当时的监控录像显示,大约在凌晨2:44,一个人爬到湖边的竹筏上,然后撑杆划水。走了20多米后,当他操纵竹筏右侧的撑杆时,该人就栽倒入湖中。
这时,岸上的另一个人立即跳入湖中,并迅速向掉入水中的人游去。后来,在救助者的帮助下,掉入水中的人游向并抓住竹筏。回到岸上时,救援人似乎突然失去力量。在水中挣扎了一段时间后,他消失在湖上。掉进水里的人是李明,救助者是张文辉。
后来,经几方当事人协商后,对张文辉的经济赔偿达成一致意见。由谷城军旅班河景区赔偿25万,李明赔偿10万,刘竹赔偿5万,共计40万元。
但是相关人员被以不符合政策为由,拒绝为张文辉申报见义勇为。
“说被救者与我们孩子是朋友,救朋友是义务。”而张智菊认为,“我们觉得,儿子是符合要求的。”
针对这件事情,大多人认为:有义务,他们是相约露营,相约是重点,这是前置行为,那么在活动中出现危险是有义务互相救助的,不能你把别人约到了就不管了。再就是一起喝酒了,这个就不用解释了吧,那么多一起喝酒人死了其他人被判没尽到义务的;和你没有关系的人,遇到困难,出手相帮才是见义勇为,本来就在一起喝酒,本来就有义务保证同行人安全,尤其是喝了酒的情况下。
那么根据《湖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办法》,什么才是见义勇为呢?
【法智普法】《湖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勇于救援,依法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实施抢险、救灾、救人等合法行为。
第四条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及时,实行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抚恤优待与社会救助相结合、道德褒扬与权益保护相结合的原则,推动见义勇为事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见义勇为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和经费保障机制。
法智律师网小结:
小编认为,去救朋友是理所应当,自己的朋友掉水里了,自己确实应该去救一下,自己的亲人是有救助义务。当然,这个湖北小伙做的并不是不对,这种行为是值得称赞的,但是,这里只是没有认定为见义勇为,卡在见义勇为,不是他做的对不对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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