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徐先生帮助雇主招待了一些客人吃饭,之后驾驶车辆回家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撞到了一名路人,该路人无碍,但雇员徐先生却因这场事故诱发了脑溢血,不幸当场身亡。最近,上海市的南汇区的人民法院对这一事件做出了一审的裁决,裁决中,雇主需承担30%赔偿的责任,赔偿徐先生及其家属共计12.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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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年的5月份,顾先生于某家电机厂租下了一个车间,用来加工中央空调上的各类通风管道,并请来了朋友徐先生接受负责这一车间管理上的工作。同一年8月中旬的某个下午,上海南汇的某家电信公司,派了两名工作人员前往这一车间进行电话的安装。安装好之后已经是傍晚了,经过顾先生的同意,徐先生便与另一位同事一起招待了这两名电信公司的到饭店吃晚饭,徐先生陪同电信公司员工喝了一些酒。
晚上8点左右,饭局结束了,徐先生独自驾驶一辆摩托车回家时,路过某公路的一路段时,同一名外来的务工人员发生了碰撞,双方都倒在地上。被撞的外来务工人员经过医院进行的相关检查后,除了一点皮外伤,其他无碍,但徐先生却在被医院检查后,断定为颅脑出血,经过紧急的救治之后,救治无效过世了。事后,徐先生的家属与顾先生因为赔偿的各项事宜始终无法达成一个一致的意见,于是向当地的法院提起了诉讼。
在法院审理的过程中,徐先生的家属表示,徐先生与顾先生二人是雇佣的关系,徐先生是按照顾先生的要求,在陪同他人活动时遭受了人身损害,才导致死亡的,顾先生因此应该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共计46万余元人民币。
顾先生一方则辩解称,徐先生死亡同自己没有因果关系。徐先生是在酒后驾驶了一辆没有牌照的摩托车,撞到人后导致的死亡,责任在徐先生自己身上。徐先生虽然与自己的确存在着雇佣的关系,但是,徐先生在陪人吃完饭并且饮酒后回家,是没有经过自己的授意的,当时事发也并不在上班的时间之内。所以,顾先生要求法院驳回徐先生的家属的诉求。
在法院进行了审理之后认为,依照事实与证据,徐先生受雇佣于顾先生,并经过了他的同意,陪同着装电话的电信公司的工人一起去饭店吃饭,这种行为是雇佣活动的组成部分以及延伸。徐先生在饮酒后驾驶着摩托车回家,也与履行职务的职责有一定的关联,应当认定是从事的雇佣活动。顾先生应该对徐先生的死亡承担一部分的赔偿责任。当然了,徐先生在酒后驾驶摩托车,对自身的安全缺乏相应的保护意识,这是造成其死亡的主要原因,因此,徐先生也应该承担本事件的主要民事责任。
【法智普法】
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算工伤吗?
算。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职工应当认定为工伤。职工有六种情形之一,应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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