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遭猥亵,模仿脱他人的裤子,是家长有错还是老师的看管不严
案例详细信息:
最近,广州一五年级的男孩小徐被初二年级的男孩小欢在宿舍里脱下裤子猥亵了。小徐声称他曾多次受到小欢的“奇怪行为”的欺负,但他不知道这是不雅之举,小徐的家人说,小欢在他们面前承认了自己的举止,据小欢的老师说,小欢以前也是这样做的。
此外,据了解,小徐是一个重组的家庭孩子,不喜欢与家人交流。他通常留在学校,只有在周末才回家。事发后,小徐很沮丧,甚至模仿了小欢的举动,脱下了同伴的裤子。自事件发生以来,学校一直在作出消极的回应。家庭成员以生命健康权起诉了威胁者,其父母、学校,该案已立案。
网友态度:
1、要我说这都是老师,平时的工作没做好,以致造成这样的后果,也是家长的那个不负责任,平时要督促孩子,在家要听爹妈的,在学校听老师。
2、现在好多家长是,只管生,生了以后没有责任心,想过就过,想离就离,都只管自己!没想过孩子谁来教育?谁来管?谁来给关心?娃是不是能接受?娃的心里会不会害怕?有没有安全感等等问题! 加上现在未成年出问题,都没有给出相应的处罚!网络又发达,好多娃是有样学样,再没有好的家长随时给孩子教导和正确的引导。
3、我觉得虽然不能罚小孩,但是可以把罪名移到父母身上,自己的孩子没有管教好,孩子犯的什么法家长就犯得什么法,把这个男生的父母按猥亵罪起诉,判刑。
【法智普法】男子也完全可能成为被猥亵、侮辱的对象。
在这种情形下,立法再消除对14周岁以上的未成年男子不受强制猥亵、侮辱的权利的保护,就不妥善。因此,应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犯罪对象“妇女”修改为“别人”,相应将罪名断定为“强制猥亵、侮辱罪”。
这样,通过对峙法作渺小的修改就可以最大限度地满意实际的需要,将长期以来游离于刑法之外的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男子不受强迫猥亵、侮辱的权利纳入刑法的保护范畴。
这多少年,学界也始终在探讨这个问题,但国度破法还没有引起器重,没有措施依法去处分这些行动不当者,只能去找一些边沿的、能够套得上的罪名,这实际上也就是放纵了对男性的强奸。
法智小结:
强奸男人也是强奸,不能由于被害人是男孩或男人而不追究实行强奸者的违法行为,否则会有更多损害的行为发生,不能将男人从受害人里面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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