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在婚姻家庭纠纷中,往往是绕不开,也是争议较大的问题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这一问题作了回应。
武丹/制图
记者|庄德通
责编|徐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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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在婚姻家庭纠纷中,往往是绕不开,也是争议较大的问题之一。曾经,因为共同债务认定标准不明确等问题,很多人因为婚姻关系出现了“被负债”的情况。
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夫妻共同债务又是如何规定的?
近日,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组专家、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歌雅对民法典中相关法律条文,进行了详细解读。
婚姻法未明确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王歌雅介绍说,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不过,婚姻法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并未明确规定。
为了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夫妻债务清偿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曾发布了相关的司法解释。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该司法解释的目的在于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然而,该解释在司法实践适用中,曾引发离婚当事人‘被债务化’的现象,引起民众的广泛关注与强烈质疑。”王歌雅表示。
为实现离婚债务清偿的公平与公正,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7日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简称《审理夫妻债务纠纷的解释》)。
王歌雅介绍说,该解释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予以修正,即通过明确夫妻债务的认定标准,维护当事人的利益,避免离婚时“被债务化”。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该解释使有关离婚债务清偿的争议暂时平息。
“《审理夫妻债务纠纷的解释》虽然回应了社会现实需要,有助于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但是其功能是有限的,仅能作为婚姻法第41条的司法解释与司法操作准则。而要切实解决离婚领域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清偿等问题,尚需从制度完善与立法选择着手。”王歌雅表示。
民法典明确规定
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
王歌雅表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编纂,为离婚债务清偿制度的完善提供了立法契机。
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该条文在建构离婚债务清偿制度时,侧重完善了离婚债务清偿的有关规定,对夫妻债务的性质、认定标准进行了界定。”王歌雅说。
她解读说,根据该条文,夫妻债务包括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个人债务。夫妻共同债务基本有两类:一是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即“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二是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即“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如果该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依然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而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非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即“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基于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个人债务还包括夫妻一方婚前所负的债务、夫妻非基于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及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上述有关夫妻债务的性质、认定标准的界定,源于婚姻法的立法积淀、司法解释的法律化,既有利于夫妻债务性质的界定,防范夫妻一方‘被债务化’,也有利于维护第三人的债权,促进交易秩序稳定。”王歌雅表示。
债权人应关注哪些问题?
民法典1064条界定了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那么债权人在借款给个人或者夫妻时,又应该关注哪些问题?
王歌雅表示,债权人在实施出借行为、维护债权时,既要明确债务的性质,即出借的债款究竟是夫妻共同借债还是个人借债,也要知晓债务清偿的责任不同,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清偿,个人债务由夫妻个人清偿。
另外则是债务证明责任不同,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即便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依然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第56条,也涉及了个人和家庭的债务问题。
民法典第56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王歌雅表示,前述“两户”的债务承担,也需要结合第1064条的有关规定,来确定债务的性质与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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